「大學自主」是台灣的大學經營者皆可琅琅上口之口號,也是各大學在跟教育部討價還價時常用的口頭禪。基本上,大學內的事務應該由大學的成員自主管理,這沒什麼不對,因為在大學工作的人,特別是作為教育、行政與研究主體的大學教師們,「理想上」,不管是對社會的使命感、對知識學問的追求、以及對道德與誠信之自律,都應該比一般社會認知的標準有著更高的自我期許。也因此,大學內的事務不需要政府以行政權力過度干涉,因為政府的官僚體系通常不會有高於大學的前瞻性作為,所以要讓大學自主,好讓大學作為社會的良心與國家進步的推手。
然而,由台大點火所延燒起來的論文造假案,發展迄今已七個月了。七個月來,姑且不論本案其它光怪陸離的現象,僅從法規層面來看,就徹底戳破了台灣的大學有能力自主的這件國王的新衣!
處理依據幾乎將部訂法源複製、貼上
在台大對論文造假事件的內部調查過程中,經由《科學月刊》於一月所報導的台大學術倫理調查結果記者會之問答實況,以及在二月對前台大生命科學院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主席閔明源教授之專訪中,都可以明確了解,台大處理論文造假案的法源依據,都是以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的法條為本,用幾近複製、貼上的方式所訂定出的「國立台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
不只台大如此,全台灣的各大學也幾乎都是如此。反正,教育部在這法規裡說了「學校應參酌本原則規定,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理原則」,既然教育部要我們參酌,那最簡單、也最不會犯錯的方式,就是照單全抄。
會抄的還算不錯,像是國家衛生研究院這種雖然號稱是學術研究單位,卻也經由各種取巧的模式招收學生的準教育機構,連抄都不抄。等到事發了才說「比照台大學術倫理處理方式辦理」,然後又改口「參照科技部及國內外學術機構作法」,但不管怎麼說,都不見其創立二十年來有屬於自己處理學術倫理案件的法規。
所以這個在本質上僅為調查「個人」所送審的東西「是否」有問題的教育部法規,就這麼被台大以及各大學當作是處理學術倫理案件的唯一依據。但各大學一直漠視的現實是,絕大部分的現代科學研究工作,都已經不是個人單打獨鬥就可以完成的;大部分的學術論文都是眾人合作下的產物,此事實只需要從期刊上的每篇論文之作者人數就可以輕易看出。因此,一篇學術論文出了問題,需要調查的對象是「眾人」而不只是「個人」;而且不只是要判斷論文「是否」有問題,還要進一步調查「是誰」搞出問題,以及該「如何」追究責任與彌補過失。
教育部學術倫理出爐更凸顯「大學自主」失格
或許以前沒有遇到外界會一直監督的案件,各單位基本上只需靠內部「和諧的力量」,就能將學術倫理案件無風無浪的歸檔。但沒想到現在國外居然有了像PubPeer這樣不受台灣控制的網站,也沒想到在台灣學術圈裡討生活的工作者,居然有人會認真地看待這個國外網站所討論的事項。經由這樣而擴大的輿論壓力,台大、教育部、科技部才願意開始「一些」造假論文的調查。「一些」加引號是因為,在PubPeer上被點到名的問題論文,台大的部分何止其所宣稱已調查的二十餘篇而已,國衛院出問題論文也不只其報告中所說的兩篇那麼少;這還不包括以為輿論沒有持續鞭策注意到,就默默不作聲裝死的其他各大學與研究機構。
七個月過去了,到現在沒有一個大學認真的從此次台大造假案的經驗中萃取教訓,系統的從法規制定、從內部的控管機制、從有效的獎懲作為,完成徹底的改進;也沒有看到這些造假論文所在的學校或機構,積極的主動告知相關期刊台灣官方的調查結果,而讓這些假貨繼續盤踞在國際期刊的版面。所做的,頂多只是為了應付科技部那種家庭聯絡簿式的要求,開開學術倫理課程,讓大家集點換資格,一邊集、一邊罵,累積民怨。
最後,還是教育部先做了功課,針對台大論文造假案的問題做了檢討及改善。但是教育部這些自我反省後的努力,更對照出讓人覺得悲哀的事實:明明應該是最有反省及批判能力的大學,在對學術誠信的堅持、對學術倫理的要求上,卻變成了最龜縮、最被動的一群;非得等到教育部祭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的棍子之後,大眾才有可能在未來看到各大學,認真的對「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進行研擬。
事情演變到今天,居然得要教育部將原本屬於一般生活常識,像是簽了名就有責任、不能只拿好處不擔風險的這類常識變成法條,才能驅使各大學把這類常識當一回事來看待,活像是小學生在等著老師發講義、畫重點、拿棍子才肯唸書的模樣。光就這個面向來看,台灣的大學就沒有臉談大學自主—因為在本文第一段所提到的那些「理想上」,我們在台灣的大學一點也看不到。
本文作者蔡孟利(圖/蔡孟利提供)
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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