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台灣黨外運動,伴隨校園民主化,學生要求大學自治,大法官380號、450號釋字均賦予大學自治法理地位,撼動並改造國公立大學在戒嚴時代殘留的威權治理結構,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叡人指出,惟當時私校問題沒有處理,他指,「高醫陳家」是威權侍從體制利益交換結構下的產物,是當前轉型正義的問題層面,高醫轉型正義也可以說是新一波校園民主化的運動……
「大學自治包含自主組織權,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自由的範圍」,高醫轉型正義是歷史性的運動,監察院糾正教育部「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糾正文明確列舉高醫大董事會違法濫權,教育部處理顯有包庇未當,並有疏失。
高醫大主任秘書陳正生教授日前在「重回杜聰明精神研討會」中,他以「高醫的大學自治實踐與挑戰」為題,說明近兩年來學校怎樣面對歷史的釐清與學校面對董事會違法,未依私校法與捐助章程,如監察院所寫「非法擴權」等校方因應相關作為。
陳正生說,大學自治的實踐攸關高醫長久發展,其列舉校方近日具體實踐的各項作為,試著以大學自治基礎與機制,包括創辦人的更新、依照大學法與私校法的法定組織規定運作、還有提升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代表性。惟其也坦言,目前面臨:主管機關因循泄沓與董事會干預等挑戰。
他結語時強調,學校法人董事會是Board of Trustees與公司的Board of Director本質完全不同,私校董事會與董事長並非最高權力機關。
「一般都有一個迷思,誤以為董事會最大,什麼都聽董事會,其實在學理上,私校董事長僅是法人對外代表,並非最高權力機關,司法院函釋有提到,財團法人設董事會本無最高權力意思」,陳正生舉東海大學湯銘哲校長控告東海董事會與北醫董事李祖德、陳玲玉最近發表專文所提:「捐助人不是財團法人所有人、經營者,更不是大股東,醫學界與學界,存有捐助人是法人所有人跟經營者的謬思,導致捐助人永遠好像是大股東,好像可以無限期掌管這種怪異現象,這不但讓財團法人公益性喪失,也因此成為私立學校與醫院亂源」。
※大學自治是甚麼? 董事會侵害大學自治 校方依憲法要主張大學自治來對抗董事會之不當干預
「大學自治是師生在大學不受政府、政黨、宗教或其他勢力(例如董事會)干預,實行獨立辦學」。陳正生說,所以師生一起來參與學校的公共事務與重大決策甚至包括校長產生方式,惟目前在高醫遇到很大挑戰,我們試著做做看…
大學的成員主要是老師與學生,還有行政人員,董事會成員基本上並非大學之成員,私校法對於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校內其它行政職務,其設立有其用意,甚至再早一點的私校法裡面都提到不可以當董事,惟現在這個地方已經開始模糊,甚至學校某些董事會的捐助章程,他舉學界如周志宏教授2000年所撰:「董事會若以其它目的之考量,干預或變更大學內部基於大學自治之自主決定時,就是侵害大學自治,就是所謂干預校政,所以,校長、老師、學生應該要主張大學自治來對抗董事會之不當干預」。他認為,這和當前高醫面對的情形很接近。
※董事會違反私校法29條 教育部扣罰校方獎補助1500萬 這邏輯就不對
董事會應未依私校法與捐助章程,就是監察院所寫的「非法擴權」。陳正生指,私校法50條與附屬機構有關,也就是高醫附設醫院是學校為了教學研究所設,所以是以學校為主體,董事會卻主導附設醫院來申辦大同醫院,第一次被扣4百萬,後來再影響學校行政與採購未符合私校法,再扣一千萬,最近約一年多前,因為主導興委會召集工程興建小組,參與採購事宜。再違私校法29條,遭扣罰100萬。「董事會違法,卻扣罰學校1500萬」,陳正生指,這邏輯就不太對,在監院「調查報告」指教育部這樣處理機制有違公平,學校完完全全沒有犯法,要怎麼改善?該改善的(董事會)無關痛癢,陳正生說:所以這樣的機制(教育部處理方式),我們已向行政院提訴願中,而訴願有兩項,這是其中一項」。
私校法50條,教育部明列:「附屬機構要以學校為主體申請設立並為學校所有」,高醫與長庚不同,高醫是台灣第一所私立醫療大學,先有學校而後才設附醫,與長庚完全不同。
他強調:學校法人的設立目的是興學,設立附設醫院是為學校教學而設,高醫的董事會以「醫療法人自居」,這就是問題來源。
※董事會決議違反私校法與捐助章程 高醫校方該執行董事會決議嗎?我們當然不接受!
高醫董事會的決議均須依私校法與捐助章程所規範,陳正生以83年董事會制定學生就醫優待細則,植入「本校〝創辦人〞陳啟川先生之家屬….就醫優待…」。98年12月附設醫院公告教職員工就醫優待標準表,未經提案相關會議審議程序,跳過學校逕行以簽陳,董事長裁定(竄改歷史)內容:「〝創辦人〞陳啟川先生之家屬….就醫優待…」,這時有特等國際病房,一天要6千元,陳正生說:那學校或是附設醫院應該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嗎?(校友統計:陳家就醫免費享偽創辦陳啟川人特權,至今已是天文數字)
「根據民國43年教育部回省教育廳公文,還有校友總會在去年8月行文教育部。教育部回函,確認高醫創辦人是杜聰明」陳正生表示,校內很多辦法與決議以前係以陳啟川是創辦人如啟川大樓命名…等等,現在因為史實的釐清,所以學校必須依照大學自治與校務會議,來進行學校重要決議。(正名)
根據大學法第15條:大學設校務會議,學校最高決策是校務會議,校務會議的組成包含老師代表行政人員都不能欽點均要經選舉,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大學法第16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1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2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程3學校學系及附屬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陳說,所以如附設機構有變更與停辦,校務會議是審議機制,且可以議決。
鑒於史實以釐清創辦人只有杜聰明,不是陳啟川,陳政生說,所以,經校會議代表提案,學校在附設醫院落成誌與勵學大學均設立更正碑文,在原碑文旁邊加註說明,重申本校唯一創辦人是杜聰明。且當時很多人捐獻,以符合事實,做一釐清。
陳正生說,雖然在更正過程中,董事會發文反對更正,文中指:「董事會重申曾經本會正式會議決議之事項,在未經本會再次決議變更前,應依原有決議辦理,包含碑文、題字或名稱或擺設博物或雕像….或啟川大樓命名活動….」,惟陳正生說,根據大學自治,董事會不要干預。
私校法29條,其目的就是希望董事會職權與學校行政權要分離,董事會不要干預學校行政權,陳正生說,不是董事會作任何決議,校長與學校就要遵辦,這是98年99年私校法修正的精神。
董事會職權如附屬機構而言,董事會董事長是法人代表,所以要設立機構時,需要法人代表,但如果牽涉到附屬機構設立變更或停辦時,這和董事會職權是沒有關係的。
陳正生進一步指出,大學自治,校長總負責校務,雖然私校法有提到,董事會監督考核,惟校長執行董事會決議,必須受限於這是依照私校法與捐助章程的職權來行使。他笑說,如董事會決議咱必須撞牆,這有違職權,我們當然就可不接受!
(201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