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三一八「還權於民」台權會:廢除許可制 鬆綁集遊法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三一八「還權於民」台權會:廢除許可制 鬆綁集遊法

 2020-03-18 14:14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在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318還權於民,鬆綁「許可制」保障集會遊行自由】記者會。時代力量的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到場聲援。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在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318還權於民,鬆綁「許可制」保障集會遊行自由】記者會。時代力量的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到場聲援。

針對去年10月原先預計申請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反送中集會,卻遭以「政治性集會」為由拒絕場地申請一事。台灣人權促進會今18日(三) 特別選在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記者會,會後,也將行政救濟的訴狀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訴訟,期待藉由司法手段促成長久以來集遊法制的缺失。

時代力量的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到場聲援,他表示,立法院曾提出許多不同的版本,包含廢除「禁制區」、從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等,但所有法案至今都未能處理。他期待本會期可以正視集會遊行自由與言論自由,盡速修正《集會遊行法》。

今天是三一八運動的6周年,台權會指6年前的三一八正是人民行使集會自由、進而影響國家重大政策的具體表現。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林彤指出,2019年10月台權會原先預計與香港學生合作,在10月27日於高雄車站舉行集會以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並為降低在台港人參與集會風險,依《集會遊行法》提出集會許可申請。由於現行的《集遊法》規定,申請集會必須先取得場地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向警察局提出集會申請;在本案即是先向臺灣鐵路管理局申請高雄車站一樓廣場的使用許可,再向管轄的警察局三民區第一分局申請集會。

其後,臺灣鐵路管理局根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以「政治性活動」為由,拒絕台權會的場地申請;也因此原先向警察局提出的集會申請,因缺乏場地主管機關許可而遭到駁回。台權會隨即透過既有的法律管道向高雄市警察局提出申復,但仍不予許可,導致無法舉行原定集會。

此外,在8月份,台權會曾嘗試申請車站廣場,也同樣遭臺鐵局、站方與運務段互踢皮球,最後同樣被「政治性活動」為由拒絕,警察局則「依法行政」不予許可。

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林彤指出,2019年10月台權會原先預計與香港學生合作,在10月27日於高雄車站舉行集會以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並為降低在台港人參與集會風險,依《集會遊行法》提出集會許可申請。由於現行的《集遊法》規定,申請集會必須先取得場地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向警察局提出集會申請;在本案即是先向臺灣鐵路管理局申請高雄車站一樓廣場的使用許可,再向管轄的警察局三民區第一分局申請集會。

其後,臺灣鐵路管理局根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以「政治性活動」為由,拒絕台權會的場地申請;也因此原先向警察局提出的集會申請,因缺乏場地主管機關許可而遭到駁回。台權會隨即透過既有的法律管道向高雄市警察局提出申復,但仍不予許可,導致無法舉行原定集會。

此外,在8月份,台權會曾嘗試申請車站廣場,也同樣遭臺鐵局、站方與運務段互踢皮球,最後同樣被「政治性活動」為由拒絕,警察局則「依法行政」不予許可。

廢除許可制積極保障集遊權 才能真正落實言論自由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王曦認為,本案所凸顯的,正是現行《集會遊行法》採用「許可制」的制度性問題:將集遊權行使的限制,轉嫁到繁複申請程序上。即便台灣已經因為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確立《集遊法》不能審查言論內容,但單是透過許可制申請的各種門檻,就足夠阻擋人民抗爭。

台權會以申請高雄車站廣場為例,在現代資本社會越來越多公共空間私有化的情況下,作為國家管理的公共空間,理應承擔更多「公共論壇」(Public Forum)的作用,畢竟國家除了消極不限縮集遊權以外,更應積極作為保障集遊權行使,才能真正落實言論自由。

然而,就算人民有心申請合法集會,也可能因該場地管理人不提供俗稱「路權」的同意文件,「許可制」仍然能透過《集遊法》第9條第2項「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這項要求,導致不能合法申請集會,使人民無法如期辦理集會或可能面臨司法風險高的抗爭環境。

再加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這樣的規定,更讓台灣的集會自由保障半吊子,台權會當初之所以代替香港同學申請許可,便是為了避免參與「政治性」活動的非本國人,可能會因為參與「非法」集會遊行而被遣返或未來不能入境台灣,過去德國籍何丹霖案便是一顯例。

以行政規則禁止在火車站集會 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台權會執委蔡易廷律師表示,憲法雖然保障人民有言論、集會自由,但這些基本權並無法單獨存在。例如如果國家斷絕資訊取得的來源,人民當然無法形成任何想法,更無發表言論的可能;又發表言論目的就是希望可以被聽見,進而影響社會輿論,所以國家縱然沒有給你資訊,但讓你發言無法被聽見,這實質上也是架空的言論自由。

因此釋字第718號解釋就明確指出,國家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僅於不干預而已,更重要的是確保人民發表言論的條件,讓人民可以在引起最多人聆聽的場合發表言論,讓言論自由保障最大化。釋字第734號解釋則更進一步的要求,國家在管理公有場所時,應該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必須要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不可以對言論自由形成過度的限制。

他說明,本案很遺憾的是,縱使集會本身的議題、內容都具有高度公益色彩,對於民主政治的運作相當重要,但臺鐵局身為管理國家財產的公務機關,卻引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這樣下位階的行政規則來禁止這場集會,更甚者,這個作業須知第六點空泛的規定「婚喪喜慶、政治性、政黨活動(如選舉、政治性演講、造勢活動等)或其他足以影響旅客出入、營運設施安全及周邊環境安寧之活動,則不予出借。」而所謂「政治性」、「政黨活動」顯然帶有極大的解釋空間,容易偷渡個人主觀政治喜好,導致當權者表面上不對你言論自由內容去限制,但透過場所使用控制,實質上壓縮言論、達成打壓反對意見。如此顯然違反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意旨。

時代力量的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到場聲援表示,高雄車站是當年二二八事件的重要場所,但今天卻以自相矛盾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變相限制人民申請集會遊行的自由。臺鐵局對於「政治性活動」的定義模糊不清,反送中運動所抗議的「引渡條例」涉及所有過境香港旅客的人身自由,是人權問題,為何被定義為「政治性活動」?

而《集遊法》從1988年的動員戡亂時期一直到2002年才有第一次修法,但這幾年來,又發生了許多關於集會遊行的爭議,對於憲法集會自由、言論自由的保障,還有許多疏漏。可說整部法律早已「年久失修」!

台權會在記者會後,也將行政救濟的訴狀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正式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期待藉由司法手段促成長久以來集遊法制的缺失

※我們的集會遊行權遇到問題:台權會申請路權被駁回

 2019/8/30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反送中運動延燒至今,全台灣已經舉辦非常多大大小小的相關講座、快閃及大型集會等不同形式的 活動聲援香港人。為降低在台港人參加集會的風險,台權會南部辦公室協助高雄的在台港人申請集 會場地,因此於 8/23 寄出公文給「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以及「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一 分局」,欲按照《集會遊行法》申請 8 月 31 日「高雄火車站一樓廣場」作為反送中集會場所。

然而,我們於 8 月 26 日去電詢問「高雄運務段」卻被告知「運務段不處理場地問題,要詢問高雄車 站」;高雄車站則說「必須得到鐵路局許可」;而鐵路局卻表示「這是高雄車站的業務」。在主管機關 互踢皮球後,我們又重新去電高雄車站說明,承辦人員則告知,依照《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 短期出借作業須知》的第六條第八項(註 1),表示這是政治性集會,於電話中口頭不予場地許可。

在警局方面,從 612 在高雄文化中心的晚會、817 高雄車站的靜坐以及本次原本預定於 831 舉辦的 集會,高雄市警局都不斷強調他們必須「依法行政」、主辦團體務必遵守《集會遊行法》申請場地許可,否則可能需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最後,我們在 8 月 29 日收到鐵路局的回函,以「此活動具一定政治屬性,有違公務員行政中立立 場駁回本次申請;而警局則無視大法官解釋 718 號說明「緊急性集會不適用許可制」和上述《作 業須知》根本違反《集遊法》,以「未依《集遊法》附上場地所有人同意文件」的理由,不予許可。

對照處理集會相較下較熟練的台北市,我們在台北則是從未遇過警局跑來要求申請集會許可,在台 北車站舉辦集會的經驗,也從未聽說過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場地短期出借作業須知》作為拒 絕理由。同樣的情境,台北高雄兩樣情,自動讓台北以外的台灣人民集會自由變次等公民。

台權會向來主張集遊法應從「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1 條對於「集會遊行權」的保障,且早在 2014 年,大法官釋字 718 號就認定《集會遊行法》的 「許可制」部分違憲。

然而我們卻發現在實務上,「緊急性」與「偶發性」的標準,也就是「是否適 用許可制」的標準相當模糊;認定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警察臨場的裁量權裡。警察若是無法充分理 解「集遊權」概念,單是透過解釋即可限縮人民的集會自由;再加上像鐵路局《作業須知》這種違 反《集遊法》的行政規則只是冰山一角,一般民眾迫於時間金錢成本,根本無法逐一透過司法救濟 程序爭執行政機關的不當作法和規定,最終透過許可制的各種關卡,就能導致集會自由大受行政機 關浮動執法的壓縮。 可惜,台權會就是倡議集會自由的團體。所以,這次我們一定吉!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