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軍公教年改釋憲案 大法官:再任私校教職違憲 其餘均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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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年改釋憲案 大法官:再任私校教職違憲 其餘均合憲

 2019-08-23 18:05
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會議今(23)日公布解釋結果,關於退休軍公教再轉任私校教職,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其他條文合憲。(圖為國民黨立委杯葛軍人年改案)。圖/民報資料照
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大法官會議今(23)日公布解釋結果,關於退休軍公教再轉任私校教職,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其他條文合憲。(圖為國民黨立委杯葛軍人年改案)。圖/民報資料照

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去年9月聲請軍公教年改釋憲案,認為年改條例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等,大法官會議今(23)日公布解釋結果,關於退休軍公教再轉任私校教職,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其他條文則合憲。

大法官今天公布釋字781(軍)、782(公)、783(教)號解釋,認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部分條文,無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之保障,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有違,這部分違憲。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規定,有違平等權。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大法官會議認為,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即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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