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張武修針對國際標準組織(ISO)從1974年在其ISO 3166「國家及所屬機構名稱代碼」中,長期不法並不當以「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臺灣中國一省)名稱列示我國名,以及阻礙我國參與ISO相關議題之合作參與案,6日上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及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督飭相關部會檢討改進。
張武修表示,ISO於1947年2月23日正式成立,我國中央標準局(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創始會員國之一,並曾擔任該組織理事會理事(Council member)。惟1949年政府來臺後,因未能繳納會費,經ISO理事會於翌(1950)年決議停止我國在該組織會籍,致我國被暫停會籍(Suspended);嗣於1953年被撤銷會籍(Withdrawn)。我國雖於1956年申請繳付3年會費,以期恢復會籍,但遭「前蘇聯」強力反對,致我國失去會籍;可惜其後十餘年期間政府因受ISO種種阻礙,未能再積極爭取恢復會籍;等到1971年喪失聯合國會籍,ISO於1974年12月發布ISO 3166「國家及所屬機構名稱代碼」中,未經我同意,不法以「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名稱列示我國名;更擴散至國際間許多類似「不當列示我國名」的情況,實均係肇因於ISO內部自行公布的「國家及所屬機構代碼」(ISO 3166);1978年9月中國成為ISO會員(Member body),並成為理事會理事,使我欲重返該組織益加困難。
張武修指出,2000年之後,外交部及相關駐外館處重新嘗試與ISO交涉均未獲正面結果,盱衡國際政治現實殊難歸責;惟經濟部及負責標準化之主管機關未積極主動整合並提升量能,並結合外交部,務實參與必要國際組織,爭取重要國家及國人的支持,俾強化我國際標準化及經貿科技產業以保障國家利益。
張武修亦提及2007年7月外交部委請律師向瑞士日內瓦邦初審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之訴訟,要求ISO尊重我國國名,將我正名為「Republic of China (Taiwan)」(中華民國臺灣),雖該案最終經瑞士聯邦法院另以外交承認與否的政治考量,而作出無管轄權的不受理判決,但該案中5名承審法官肯定我國有權作為訴訟當事人之一造,符合國家要件,具有國際法人地位及訴訟當事人能力等對我有利之結論與正面回應,有助於爾後我於國外法院進行訴訟時,作為有利於我法律地位主張之依據。
張武修強調,國家標準之制定及國際標準資訊之接軌攸關國家競爭力甚鉅,但經濟部未能確實整合跨部會資源並掌握我國參與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活動,以致資源不易發揮綜效,又標準之制定或修正常涉及多元領域之專業,單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力,難以適應國際競爭局勢,行政院允宜強化協調聯繫各相關部會,妥善進行資源配置,以統整提升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