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故事前,先提出一個嚴肅的聲明
如果,任何單位要對各級機關提出質疑或者問題,
請先用功及認真地看待所有立法定義的名詞。
本篇文章所提的正確名詞及各方誤用處說明如下:
1.環保法規所寫應為「污染」、非「汙染」
2.環保法規除了空氣外,其他的所有法規所寫應為「污染防治」
3.所以是「空氣污染防制法」、非「空氣污染防治法」
如果,甲家買了生煤回家在庭院燃燒,因為每天燒,導致附近的住戶叫苦連天,甚至發現,小孩老人生病比例提高,因此,社區委員會決議,社區內任何住戶都不得購買生煤,這樣的決議,你覺得有效嗎?賣生煤為生的人,以此為生的人會不會出來抗議?但你說,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所以大家要為了健康與環保付出一些代價;好的,這個說法沒有錯,但,好像忽略了,生煤不是這個社區出產,是由別的地方運送過來,甚至是別的國家,那麼,這樣的決議所牽涉的人應該就不只是社區裡的人了。那你也可以說,誰叫他們要賣生煤,這樣的說法,不是跟山區發生土石流造成住戶受損,有人說誰叫他們要住在山上一樣無理嗎?
又或者,層面提高,一個城市因為地方的廠商使用生煤,曾經,在多年前,這個城市是熱烈歡迎過這個廠商。但多年後,發現他們的污染遠超過想像,甚至,影響大眾的健康,因此,該廠商就開始「進貢」,不論是鋪橋造路、提供綠化、甚至經費;然而,空氣還是很糟,生病的人越來越多,大家還是很不爽,所以,根據地方制度法,城市認為,應該要禁用轄區內所有廠商使用生煤;因此正式公告,並說明兩年後完全禁用。看起來好合理,對吧!
但這個時候,核發給城市預算的上級召集了相關單位開會,是的,因為這個城市的各項經費是經由上級提供,不論是根據這個國家的能源結構、發展方向、生煤的管理方式、以及環保法規各方面進行討論,發現事情不是這個城市所想像的,上級說法一,生煤是國家的發展的重要工具,如果你禁用了是與那本來法規中精神是「許可制」相衝突的,但,生煤的進口明明是能源或經濟相關單位所負責,環保單位是根據管空氣的法規而跳出來表示為要不要禁用生煤,是中央政府的權力,城市不能越俎代庖。那,有沒有覺得這個環保單位真呆,為什麼要出來幫其他單位扛這個責任呢?
然而如此,這樣戰線就直接變成城市和這個國家的環保單位兩造,甚至,立法單位因為有新血加入,非常熱誠地誠心地想要解決這個問題,認為如果是法的問題,那就修法吧,但他們會盯著環保單位未來的動向。他們的說法是:
「既然環保署認為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讓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都沒有權限可以禁用生煤或石油焦,必須透過修法進行,那就推動修法,讓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沒任何藉口推拖、搪塞。」
這樣大家有沒有很開心?
然而,聰明的你,真的看不出來哪裡有問題嗎?
一、先不管修法,先瞭解問題在哪?
生煤管制策略並無先擬定嚴格之監控標準,而直接立法加以禁止使用,提高管制標準還有申請使用之權利,直接禁止顯然連申請都沒有,就這部份在法律上與中央政府所定之法規產生牴觸,且影響到人民之權利。因此無助於空氣污染之解決。更何況,空氣污染之來源相當廣泛,不論是境內還是境外,以一個地方政府立法禁止生煤使用,事實上對其空氣污染之防制其效用相當有限。應透過議會連署法案上層中央相關機關針對能源使用管制問題進行修正,所能規範之範圍必然涉及全國,其效用才會提高。
例如:雲林縣2015年6月10日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宣示一年後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兩年內禁燒生煤。由於六輕生煤使用量佔全縣98%,此條例也被視為「六輕條款」。但同年6月28日核發台塑六輕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兩年,理由是,該自治條例是針對新發,舊照還是要按照既有法規規定,但有要求減少70%污染排放量。
以上不是雲林縣自己打嘴嗎?
其次,生煤的進口,是由經濟部所主管,依據能源局說明,我國自產能源貧乏,對進口煤炭依存度高達100%,所以煤的進口完全是國家的政策;生煤禁用自治條例除空污法還牽涉能源法,規範能源販賣等,是否應一併提案修正能源法?然而,黃國昌委員認為,「沒有需要」。他說明,就有關環境保護事項,本來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權上就是疊的,中央有權管,地方也有權管。這樣的說法,難道不是只是治標處理嗎?
更何況,這個問題僅是盯著環保署看有什麼用?修法後,環保署的權力可以大到命令行政院轄下的單位不能使用生煤嗎?用「如果環保署認為還沒有全國一體適用的必要性的話,……」這樣的說法,我還真的不知道原來環保署這麼偉大,他們的一句話可以號令其他單位。
二、環保署幹嘛跳出來?
2015年6月24日環保署邀集相關法律、環境工程專家召開研商會議,但卻拒絕媒體進場採訪,也不讓雲縣府出席審查會議、陳述意見。會議從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污法、能源法等五個法制面向提出疑慮,要求雲縣府再回覆。經雲林縣政府於7月30日函送補充說明後,環署再於8月7日函請經濟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9月7日,環保署於發函認為,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以上是當年的事情經過,變成了地方與中央政府之事權爭議,但除了在於法律缺乏明確規定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修法前,即便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你環保署至多就是管法規加嚴,要求增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甚至可以要求超臨界燃煤方式,配合署內既有的風險評估要求,何苦跳出來扛責任?環保署可以就法規《空污法第廿八條針對生煤、石油焦管制採「許可制」,已運作四十年,雲林地方自治條例直接規定「禁用生煤、石油焦」採「禁止制」,明顯牴觸中央法規。》解釋:採「許可制」至少有申請權利,可透過污染防制設備控制污染;更何況既然跳出來講,自治條例規範事項並非僅涉及環保,還包括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能源政策與能源事務,但能源管理法屬中央權限……」。環保署何必幫能源局扛責任說明,生煤使用不得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
這不是呆,那是什麼?
三、沒有其他好方法嗎?台北市能做,雲林縣做不到?
台北市環保局在2016年2月3日表示,不論販賣生煤或是使用生煤,均須申請許可之後,業者始可為之。目前全國各縣市共核發26張生煤販賣許可證,其中台北市有8張,另外,全國生煤使用許可證共計337張。不過,因北市境內列管的202座鍋爐均使用天然氣、柴油或重油作為燃料,並無使用生煤的業者,因此台北市從未核發過生煤使用許可證。
台北市解釋,由於我國生煤是從國外進口,現行「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對於販賣、堆置及使用等階段的管轄權責不統一,易產生管理疏漏。
為達有效管理,台北市環保局表示,未來將分別從定期申報、買進、堆置、賣出等四階段著手,以公開審理、公開資訊的原則,加強管制生煤核發量與販賣量。具體作法上,於2月底前,針對北市核發的8家販賣許可業者,邀請專家進行公開審查販賣紀錄,作為日後再次核發許可證的參考依據。網路上公開業者販賣紀錄,除提供給各縣市環保局勾稽比對生煤販賣與使用流向,也供民眾了解相關資訊。
此外,台北市環保局也將加嚴生煤販賣申請條件及管理規則,包括販賣業者須取得銷售地的環保主管機關同意、無違規記錄證明、生煤堆置場應採室內堆置及記點管理等。
另外,環保局已函請中央環保署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統一審查核發權限,由生煤輸入及儲存所在主管機關辦理販賣許可審查事宜。更進一步,環保局也建議逐步減少或停止生煤之販賣及使用量,以期改善空氣品質。
修法有修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也的確是要顧及環境的重要手段,然而,若問題涉及的是國家政策,請把矛頭指向正確的地方;環保署是很重要,但是否重要到可以幫其他部會解釋,我想,這是熱心過頭;地方可以做的事情很多,端看願不願意去要求。否則對問題之解決不僅沒有幫助,且容易產生我國府際間之事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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