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一篇《進步的力量》:「有人問德國人,景點為何不收費?德國人不解地反問:為何要收費?中:那是公共資源,需要維護和人工管理,不收費怎麼辦?德:人民交了稅,如果再收門票就是掠奪。這個道理延伸到其他領域,德國高速没有一處收費站!汽車年檢問德國人自己的車要不要年檢?德國人反問,自己的安全為什麼要政府來年檢?誰給政府的這個權利?如果有人强迫你年檢,說明這裡面有利可圖!如果車都要年檢,更應該年檢的是政府。」進步與退步就在一念之間!
筆者延伸為什麼要轉型正義?就如:二二八前夕,蔡總統表示,政府會帶頭調查真相、追究責任歸屬,以改變「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現狀,讓台灣社會記取教訓,走向和解,打造一個民主、公義和團結的國家。總統指出,直到今天,德國的政府、學術界和民間,不斷積極挖掘歷史真相,想要更仔細地反省犯錯的原因,甚至持續起訴當年侵害人權的納粹戰犯,德國的經驗對台灣很有啟發。
紐倫堡公審是盟國追究戰敗國公審納粹首要戰犯,當時德國人自認是被誘騙的受害者,聯邦德國不需為納粹德國的罪行道歉。
但於1963年-1965年在法蘭克福舉行奧斯維辛審判,這次審判教育了當代人,大眾開始接受:「德國人應該承擔歷史及道德的罪責,不能對納粹罪行像往日袖手旁觀。」在審判納粹罪惡這件事上,德國人不僅表現了認錯的勇氣,之後1970年,西德總理布蘭特於華沙猶太起義紀念活動下跪,懇求猶太人的原諒。讓世人對德國完全的改觀,一個有能力檢討、反省的民族是不會再受辱的!
接受事實的審判,持續起訴當年侵害人權的納粹戰犯,有八、九十歲還被起訴判刑⋯⋯筆者擷取前德國台灣商會聯合會總會長郭琛《德國轉型正義的經驗》文中的兩個例子:一、在1991年在柏林法庭審判東德守衛射殺逃亡者的案件裡,雖然辯護律師辯稱:士兵射殺逃亡者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法官的觀念認為:「作為守衛,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二、「2015年7月德國法院對其中的94歲德國人格羅寧(Oskar Gröning),以協助謀殺30萬人的罪名判刑四年。他既不是戰爭發動者,也未操控毒氣室,只是在奧斯維辛集中營擔任會計。檢查官雷曼說:「德國司法認為,沒有所有小齒輪的運轉,大屠殺的機器顯然不可能工作。」德國法庭就是如此一再確定西方道德觀,除了嚴懲首謀者外,法律明確表明「服從」無法成為違背良知的理由。
反觀東方的日本迄今仍不承認侵略的惡行;中國64天安門事件至今沒有高層出面承認錯誤,反而鎮壓紀念的民眾;台灣每年都會提起「二二八事件」追查真相及加害者,否則就沒「轉型正義」。它山之石可以攻錯,德國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