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選前,長期居住中國的黃安,因檢舉赴韓國發展的藝人周子瑜,致引發輿論譁然,甚至是全民公憤,置有網友發起接機抗議的行動,亦有立委向移民署舉報,其可能在中國設籍。這就衍生出一個問題,即依據現行法制,主管機關可以拒絕黃安入境,甚而撤銷其國籍或戶籍嗎?
依據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4項,任何人進入其本國之權利,不得無理褫奪。這就讓人想起過去的戒嚴體制,針對某些異議人士,不僅可將之驅逐,更有所謂黑名單的存在,致使本國人無法返國。凡此種種,皆與人權公約的規定相違。
而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2項,若屬無戶籍國民的入出境,仍須向移民署申請許可。甚且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若有事實足認無戶籍國民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移民署亦得不許可其居留或定居。
只是如此的規定,僅能針對無戶籍之國民,若在本國設有戶籍的國民,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其入出國並無須申請許可,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來否定其居住於本國之權利。也因此,即便黃安的脫韁之舉,已嚴重損及我國與國民的權益,但只要其未放棄國籍且在台灣設有戶籍,移民署就無權拒絕其入境,否則,就有違人權公約與憲法所保障的居住與遷徙自由。這也代表,於現今,早已不存有戒嚴體制時期的所謂黑名單,致展現台灣人權保障之深化。
此外,觀現行國籍法,並無國家主動撤銷本國人國籍或戶籍之規定,即便是在具有多重國籍之情況,亦是如此。只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卻明文禁止臺灣人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有中國護照,若有違反,根據同條第2項,不僅得註銷戶籍登記,更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公職及其他國民該享有之權利。至於在被撤銷國籍前,所未完成的義務,卻不會因此撤銷而自動消失,如納稅、服兵役等是。
惟值注意的是,目前得撤銷國籍,並因此使其不再享有本國國民的權利之規定,卻但針對雙重國籍者,目前僅針對擁有台灣與中國身份者,一個可以正當化的理由,乃在於兩岸互不承認主權的現況,自然不允許同時擁有台灣與中國的國籍。但對於擁有雙重國籍,除不得擔任公職外,卻無得撤銷國籍之相似規定,是否有違平等原則,就有值得商榷之處。
撇開此等爭議不談,就黃安來說,若真在中國設籍或擁有其國籍,自可依法來撤銷國籍或註銷戶籍。只是關於此等情事,在當事人不可能主動,亦無義務提出證明下,就僅能求助於對岸。惟因此非屬刑事不法,就無適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及司法互助協議之餘地,是否提供資訊,就完全委之於對岸的裁量,甚至是相應不理。最終若無法取得任何證據,基於正當程序保障,亦不能恣意否定人民的國籍權。
總之,即便黃安的言行,再怎麼肆無忌憚與荒誕不羈,在其仍是國民的情況下,就受到我國法律的保障,這絕非身處極權國家者所能想像。更顯露出,台灣與中國的不同,正在於我們所堅持的民主、自由與法治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