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婦聯會要保全名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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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要保全名節

2015-08-20 23:58
在合乎捐款目的之用途外,應當有合乎公益之利用,而這就牽涉到婦聯會的決策及其財務管理。(圖:Solomon203/wikimedia)
在合乎捐款目的之用途外,應當有合乎公益之利用,而這就牽涉到婦聯會的決策及其財務管理。(圖:Solomon203/wikimedia)

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凡是當年黨國不分時代,由國家自民間或國庫徵用撥給者,都是屬於不當黨產。在臺灣民主化以後,因黨產的存在違反了〈憲法〉第七條的政黨平等原則,復基於情事變更原則,應令國民黨在扣除對於威權時期待遇比照公務員的黨工的退休金,以及政黨經營的維持成本後,全數返還予國家,還財於民。

但是當年黨國不當掠奪自民間的財產,未必皆歸於國民黨的名下。事實上,至少還有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也有著與黨產同樣的問題,而有待歷史的清算重整。

婦聯會前身係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夫人宋美齡於民國三十九年四月創立之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五十三年改名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八十五年改為今名,成立的目的在團結全國婦女以照顧軍眷,使其前線將士無後顧之憂而能專心抗敵。為了給予宋美齡控制的婦聯會以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任蔣經國控制的軍人之友社以穩定的經費來源,國民黨令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二年修正公布〈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再由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起勞軍捐款,凡是廠商於進口貨物辦理結匯時,每結匯一美元即捐款新臺幣五角,其中三分之一捐給婦聯會,三分之二捐給軍友社。此議經內政部核准後,財政部乃函令各外匯指定銀行,於進口結匯時收取勞軍捐,撥入進出口公會專戶,公會再依比例分別撥入軍友社和婦聯會專戶。勞軍捐於民國七十年降為三角,七十六年五月起再降為二角,直至七十八年七月始於臺灣省議會財政委員會的強烈要求下,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長林振國下令取消。累計婦聯會歷年收取總額面額達九百多億元,折算現值則約四千六百多億新臺幣,比國民黨申報的二百五十五億元黨產總額,還要高出二十倍。

婦聯會以勞軍捐收入為基礎,在勞軍活動以及婦女培訓的支出之外,則興建有眷村五萬三千多戶,並成立了惠幼托兒所、華興育幼院暨中小學、振興醫院、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等機構,和投入作為中華電視臺成立營運資本,對社會的貢獻自不可抹煞,其他則有以臺灣省敦睦聯誼會名義向臺灣省政府租地興辦圓山大飯店。勞軍捐收入從未進入國庫,也從未經財政部查核,婦聯會乃至軍友社之經費收支,政府從無過問,根本就是蔣宋美齡和蔣經國的庫房。勞軍捐之收入遠遠超出勞軍支出之所需,且又無法源,純係強徵,又不受監督,儘管早已經停徵,這些龐大的剩餘財產,乃盡皆不義之財,在合乎捐款目的之用途外,應當有合乎公益之利用,而這就牽涉到婦聯會的決策及其財務管理,然這就是大問題。

婦聯會在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向內政部以政治團體屬性報備立案,目的當在迴避內政部對於社會團體的財務監督,此因〈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內政部復頒布〈政黨與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要求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財務,惟對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現行法並無罰則,只能依賴政黨與政治團體之自律和輿論之監督,婦聯會則從未申報財務,公開資產。目前外界所知者,為婦聯會於九十二年申請成立之社會福利基金會,因基金會需財務公開,因此吾人可清楚掌握者為其近十九億元的基金,除此之外,則竟一無所知。而更駭人聽聞者,為婦聯會資金竟然是存放在以主任委員辜嚴倬雲和常務委員陳幸私人名義開設的帳戶裡,如此公私不分,何以昭公信?

其實內政部並不是沒有監督方法。〈人民團體法〉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婦聯會六十年來只出過兩位主委,蔣宋美齡和辜嚴倬雲,就算她們深孚眾望,我們也要問,主委和常委的任期一任多久,如何選出?號稱會員二十五萬人的婦聯會,會員代表大會如何召開,會員代表如何產生?如果連基本的民主原則都達不到,內政部就應該出手糾正,不為國人,至少也為維護會員權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就以其違反民主原則、財務不透明而有遭私人侵佔之虞種種會員權遭受嚴重侵害的情形,內政部未曾予提出警告,相關官員就有包庇不法和圖利他人之嫌了。

我們希望婦聯會能夠潔身自好,保全名節,在民主的時代裡依民主原則自行重整會務,建立可長可久的會計制度,向政府誠實財產申報,更者,應變更為社會團體登記,退出政治活動,以忠實履行創會宗旨,報答全體臺灣進出口業者的貢獻和臺灣社會的期許,而不應挾龐大不義之財,毫不避諱瓜田李下地以政治團體身分從事公開活動,甚至介入政治,淪為威權黨國餘孽,被視為國民黨打手無以辯駁而只能唾面自乾,否則,如此讓蔣宋美齡的形象蒙塵,也讓全體女性會員蒙羞,何其悲夫。

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十一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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