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老教總會今天發出聲明,指原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劉伯恩,涉及失職、隱瞞刑事過失、不服從總委會決議等情事,已失喪原產生單位之候選資格,當然解任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議長陳明志署名的聲明稿如下:
一、本會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下稱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7條所規定之董事提名單位,劉伯恩先生前由本會銓派提名擔任馬偕醫療財團法人第17屆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暨董事長,合先陳明。
二、本會常置委員會於2018年2月14日以劉伯恩先生有:
2018年1月16日第62屆第5次總會常置委員會議案第24案,所指「(1)私設三家公司事宜,明顯失職;(2)隱瞞2014年8月2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罪』確認在案,且不得上訴之事實(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883號,103年8月27日確定);(3)不服從總委會決議,於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8日一再提出總院院長續聘案,且漠視教會法規。」等3項事實;
擅自聯合其他七位馬偕董事於2018年1月17日在馬偕醫院官網公然對外發表聲明,逕行宣告總委會決議無效;
不配合教會體制內辦理的董事長交接,原訂2018年2月1日馬偕董事會會議取消、2018年2月6日請假不出席『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交接暨董事相關事宜說明會議。』」等事由,依據本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標準法第9條第1款、第11條第2款、第15條規定及行政法第122條、解釋文第133條予以戒規、解職,劉伯恩當然失喪被銓派提名為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之候選資格。
三、按依據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1條「董事如失喪原產生單位之候選資格時,即解任本會董事之職務。」、第9條規定「董事長、董事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第2款有本章程第十一條所定情形者。」等規定,劉伯恩在失喪原產生單位之候選資格時,即當然解任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四、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在劉伯恩當然解任董事(長)職務後,立即由蔡國明、林柏壽、郭張麗鳳、陳文輝、吳千住、鄭福信、許榮豐、葉瑞安、謝若蘭、陳美麗等10位董事,於2018年2月22日依據馬偕醫療財團法人組織及議事章則第8條規定連署召集臨時董事會(2018年2月27日),並於2018年2月27日召開之臨時董事會中選任蔡國明為董事長,準此,劉伯恩已非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