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主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上週完成初審,可惜排除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經過協調,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黨團達成共識,同意分開處理。然而,在週一的審查會,原住民族立委總共提出五個版本的草案,而且也初步達成整合,由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擔任召委本身親自下海詢答,慷慨激昂拖過傍晚五點,然後走回主席台宣布散會,留下錯愕的眾人,特別是原住民族立委。
民進黨把促轉條例適用的年限侷限於威權統治時期(1945-1991),矛頭針對國民黨,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則規劃由總統府設置相關委員會。只不過,由於總統府的機制只有諮詢的功能,不會有國會授與的調查權,相較之下,即將設在行政院的獨立機關促轉會確有傳喚證人、以及調閱文件的權力,天壤之別,原住民族自然企盼促轉條例的年限往前延伸,一併檢視四百年來所遭遇的不公不義。
到目前為止,民進黨不願意納入原住民民族的理由,是轉型正義原本就是適用於威權體制的民主轉型。不過,這畢竟只是最狹義的解釋,廣義而言,轉型正義可以視為在經歷重大政治變動之後,如何著手政治正常化,因此,並不只是民主化的課題,還包括國家在發生革命、戰爭、內戰、或是屠殺之後,整個社會如何進行重建的挑戰,甚至於必須面對慰安婦、黑奴、以及原住民族的和解。
大體而言,執政黨面對原住民族的憂心,採取的是推託拉扯的策略。首先,民進黨主張原住民族所面對的課題相當複雜,因此,在社會沒有共識之下,比較適合放在總統府之下,地位也比較崇高。然而,府方的代表也承認本身只是幕僚單位、沒有辦法編列預算,因此,所謂「總統的高度」、「高度重視」、「有決策性」、「道德性比較高」等等,也不過是抽象的推諉空話。
接著,行政院採取緩兵之計,應允在下個會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以及『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問題是,這兩個法是因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諸多配套子法,關懷的是原住民族的土地權、以及自治權的實踐,未必等同於原住民族長年所面對的政治支配、經濟掠奪、社會歧視、以及文化剝奪等。坦誠而言,如果行政院有心,為何不能傾聽原住民族的吶喊,至少提出相對的草案?
再來,原民會把焦點放在原基法所規定的推動會,歸咎國民黨執政八年只開兩次會。然而,如果連原基法規定必須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一直受限於政府改造而空中樓閣,又如何期待推動會有任何調查權?至若原基法規定總統可以召開協商會議,那是針對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之際的調解機制,不容魚目混珠。
其次,國民黨垂死掙扎不說,執政黨立委擺明是來排班充數,念稿子、吊書袋,理不直、氣不狀,假質詢、真套招。民進黨既然已經全面執政,卻只會把國民黨拉來墊背,也不能掩飾自己也不過是外來政權;同樣地,原民會支支吾吾、唯唯諾諾,只是在告訴大家,本身就是漢人國家的間接殖民統治工具。難怪,原住民族在促轉條例只被允許出現在說明,更證明原住民族只被當作註腳。
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揭櫫「正義的平等原則」,也就是正義是指社會上最弱勢的成員能感受到最大的受益(to be of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當民進黨政府以特殊的差異性刻意排除原住民族,這意味漢人的轉型「正義」有別於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如果說這不是歧視,什麼才叫做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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