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20日,花蓮市一名年約30歲男子稱身體不適,急電消防局派遣救護車將他送醫,抵達醫院急診室,竟表示不願急診掛號即離去,花蓮縣消防局依據今年制定的「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開出第一張1400元收費告知單。
花蓮縣消防局統計,2016全年度花蓮縣民習慣性濫用救護車計有80位,共送醫480人次,佔該年度救護出勤量之2.8個百分比,如併計酒醉路倒則每年約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已嚴重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之縣民權益。
消防局參酌其他縣市已實施本項行政措施之作法,爰引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自治規則,並完成法制作業,今年6月27日起正式上路,對於濫用救護車者,採使用者付費概念;濫用救護資源行為包括經常性飲酒、傷病患送醫後自行門診或自行離開、有明顯浪費緊急救護資源等3點,其中經常性飲酒包括一周內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8次,且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
包括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7個縣市,已依特殊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1600至1800元不等。花蓮縣消防局今年制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7月1日起正式上路,民眾若違反緊急醫療救護原則,必須自行負擔新台幣1400元規費。
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民眾濫用救護車的件數居高不下,確實排擠真正有緊急後送需求的民眾,因此才會參考許多縣市已實施多年的措施,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盼能嚇阻少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的陋習,盼將有限的救護資源嘉惠於真正有需求的民眾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