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勞工權益提升 司法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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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提升 司法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

 2018-01-22 14:38
民事廳廳長邱瑞祥說明「勞動事件法草案」重點與特色。圖/鍾孟軒
民事廳廳長邱瑞祥說明「勞動事件法草案」重點與特色。圖/鍾孟軒

為了有效妥善處理勞資糾紛,司法院今(22)天公布「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草案共53條,內容包括在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擴大勞動事件範圍、減少勞工訴訟障礙,以及特別規定組織勞動調解委員會,每次調解會依個案尋找相關專家學者,設置一名法官、2名勞資雙方委員,快速掌握爭點,進行調解。

未來勞資雙方糾紛將會依照「勞動事件法草案」處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或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依草案內容最高可減少四分之三的裁判費用。擴大勞動事件範圍,把相關的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成員間的衝突、建教生與其機構之糾紛,或勞動關係所衍生之侵權行為等,均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勞動事件法草案增設勞動調解委員會,委員會設置1名勞動法庭法官與2名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共同組成,當事人可經由最多三次調解程序內進行調解,對於雙方爭議重點也能快速掌握,擴大勞動調解彌平紛爭效用。

若調解不成,可進入訴訟程序,勞動事件法草案減少了勞工訴訟的障礙,包括調整勞動事件管轄法院,勞工不必為了開庭而南北奔波,可讓勞工在工作地點進行訴訟,也考量到勞資雙方資源不對等,工資清冊、出勤記錄等皆掌握於雇主手中,草案中減少勞工的舉證義務,以薪資糾紛為例,若勞工主張上班時間為12小時,若雇主提不出證據,法官則推定勞工說法為真,雇主必須支付積欠薪資。

對於事後擔保部分,草案中規定,法院要求勞工提供擔保金,不得超過勞工請求金額的10%,若擔保金影響勞工生計時,法院也不得命勞工提供擔保金。若遇到解雇爭議,訴訟其間,法院若認為勞工有勝訴可能,公司繼續雇用提訴訟之勞工沒有重大困難,可要求雇主繼續雇用勞工,並支付其薪水,若勞工勝訴可繼續工作,若敗訴也保障在訴訟期間有工作與薪資支付生計與衍生之訴訟費用。


「勞動事件法」七大重點。圖/司法院提供

民事廳廳長邱瑞祥表示,2015年底委託政治大學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2016年6月就提出草案,7月開始進行草案討論,討論成員的組成包括勞動法和訴訟法學者、勞動部相關主管機關、各級法院庭長、律師等參與,後續一週開一次會,但進度並不順暢,因此花了不少時間才完成法案。

邱瑞祥強調,與其匆忙推出一部後續會造成困擾的法案,倒不如在草案階段更細緻去討論,立法理由寫得很詳細。邱瑞祥說,為了讓社會各界清楚法案內容,以及蒐集各界意見,1月31日起,會在高雄、台中與台北等地舉辦三場說明會,將意見在過年前整理完畢,過年後開會討論,斟酌修改草案內容,期盼盡快進入立法院審議。

有記者質疑,雇主在提供證據時,可能會偽造內容或藉故不提供,對此,邱瑞祥回應,若雇主不願意供證據,依照草案第36條規定,法院可對雇主裁定3萬元以下罰鍰,法院得以自由心證,推定勞工所提出之證物、證詞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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