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無罪定讞後,他再針對冤獄聲請補償新台幣2161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30)日准予補償1728萬8000元,其餘金額駁回。
鄭性澤十三年前因涉嫌豐原十三姨KTV殺警命案,經台中高分院判處死刑,直到前年3月台中高分院檢方認為當年起訴錯誤,主動替鄭性澤聲請再審獲准,最終獲判無罪二度定讞。今年7月鄭性澤再針對冤獄聲請補償。
台中高分院今發布新聞稿表示,鄭性澤羈押期間長達5233日,羈押時年正值青壯年時期,因受長期羈押幾乎耗去人生最精華的部分,喪失人身自由,家庭拖累、個人正常生命歷程中斷,失去發展自我機會,更因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的恐懼及痛苦,所受損害甚鉅。
鄭性澤從2002年1月5日起因逮捕、羈押至2016年5月3日共5233日,扣除鄭性澤執行所犯的持有槍械罪處有期徒刑2年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共計執行911日,予以扣除後,餘4322日。
鄭性澤請求以每日新台幣5000元為請求基礎,計算羈押4322日補償2161萬元,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張靜琪、陪席法官李雅俐、受命法官陳葳審酌上情,考量案件發生時鄭性澤未婚、與父母及弟同住的家庭狀況,可認定鄭性澤為家庭重要經濟支柱。
合議庭今天決定,以補償每日4000元為適當,共補償1728萬8000元,其餘請求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