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 兩岸條例三讀 退將參加中國政治活動可剝奪月退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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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三讀 退將參加中國政治活動可剝奪月退俸

 2019-07-03 14:27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修法源於2016年11月,退將32人赴中國參加孫文誕辰紀念活動,還在唱中國「國歌」時肅立,引發批評。圖/翻攝自央視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修法源於2016年11月,退將32人赴中國參加孫文誕辰紀念活動,還在唱中國「國歌」時肅立,引發批評。圖/翻攝自央視

立法院臨時會今(3)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明定曾任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退休後不得參與中國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且不得有向象徵中國政權的旗徽歌行禮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將可剝奪月退俸。

本次修法源於2016年11月,退伍將領32人赴中國參加中共舉辦孫文誕辰紀念活動,甚至還在唱中國「國歌」時肅立,聆聽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講話,引發批評。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表決,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中國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包括向象徵中共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規定,有妨害我國國家尊嚴行為,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停止當事人領受50%到100%月退俸5年,並追繳註銷所領取的獎勳(勛)章及執照、證書,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俸,已領退休俸者可追回,無月退俸者,原服務機關可處2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公務員退離職後赴中國管制期間,過去列管對象是以列管3年為原則,現行條文規定,原機關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自行增減,實務上各單位經常自行縮減列管期間為常態,三讀條文將管制期間修正為最短3年,且只能增加、不得縮減,以強化管理。

依現行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政務人員赴中國前,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本次修法則增訂「報備制」,返台後應向服務機關通報,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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