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監察院日前通過調查報告,指郭瑤琪案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今(24)日表示,本案已在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監察院於今年4月12日通過郭瑤琪案調查報告,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處,確定判決理由並未對郭瑤琪在2006年7月4日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的「不確定犯意」之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也缺乏由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調查報告表示,確定判決理由推論,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只憑臆測,以推論的方式,更違反論理法則,且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與實際情況也不符,本案自始至終未查得美金2萬元,僅能以屬行賄者之證人證詞為據,而其他作為補強證據者,其補強程度有所不足,是否能證明美金2萬元確有送達,尚非無合理懷疑,難達有罪心證的程度。
最高檢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是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也就是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的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而言,本件非常上訴之提起,即照此意旨辦理。
最高檢指出,聲請人郭瑤琪在歷次審理中,均否認收受賄款美金2萬元,甚至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最高檢有鑑於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或判決,對於收受賄賂罪的成立,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的認定,分別有三種情形。
這三種見解包括,「有重於行收賄者,主觀上均具有行賄、收賄之意思而交付財物之主觀說」、「有偏於受賄者祇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成立之客觀說」,以及「兼衡行為人主觀之認知,與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折衷說」。
高檢署強調,因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這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加以闡釋釐清之急切,合乎最高法院決議揭櫫的意旨,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一槌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