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重工害農 彰化縣政府納管水井不應向農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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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害農 彰化縣政府納管水井不應向農民收費

 2017-01-25 21:25
田間鑿井不能認定為興辦水利事業。圖/陳婉真翻拍自水資處簡報資料
田間鑿井不能認定為興辦水利事業。圖/陳婉真翻拍自水資處簡報資料

台灣高鐵自2007年通車以來,轉眼間已邁入第10年,載客數超過4億人次。從高鐵通車以來,各界即不斷關心高鐵行經雲林及彰化兩縣的地層下陷情況,會不會造成高鐵營運危機。因此,在馬政府時代即積極設法解決彰雲兩縣的地層下陷問題,並從地下水井納管方向著手。

根據台灣自來水公司的資料顯示,該公司以130億經費興建的湖山水庫工程,預定今年完工後,可停止使用186口地下水井,每年可停、減抽4672萬噸地下水,可有效減緩雲林地層下陷問題。

彰化縣也一樣,自來水公司以抽取地下水為自來水的最大來源,因此,在2011年自來水公司即表示,將在溪湖地區增設5千立方公尺配水池,穩定彰化當地水源,並從2013年起,在溪湖封5口井、減抽7口井,每天減抽地下水量約2萬3千噸,彰化地區其餘200多個深水井,會在湖山水庫完工之後,逐步封填。

根據淡江大學水資源管理與政策研究中心的測量報告,彰化地區包括溪湖鎮、竹塘鄉等7個鄉鎮,下陷速率1年達到3公分以上,而下陷的元凶,指向當地自來水廠和工廠的深水井,怎麼這次連農民也被拖下水?

政府早在2011年即宣示,為了解決彰雲地區的高鐵沉陷問題,中央跨部會將封掉1000口深水井,其中彰化地區的深水井,主要為自來水公司164口和彰化水利會68口,在湖山水庫完工後,將逐漸封井,預計彰化雲林地區的每年下陷速度,能減緩2到3公分,維護高鐵行車安全。

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在記者會後提供的資料是,水公司每年使用7361.6萬噸地下水。

水利署未提供六輕使用濁水溪之用水量,水資處僅能引用中區水資料報告中之數據,濁水溪河川水量使用概況,生活及工業用水1.45億噸/年,農業用水為21.33億噸/年。

看起來農業用水遠多於提供六輕的用水量,彷彿並未影響到農業用水,卻難杜悠悠之口,以流經彰化縣2/3面積的八堡圳為例,3百年來農民在此耕種,從未聽過還要自己花錢在自家田裡鑿井灌溉的,是因為政府興建集集攔河堰,攔截了農業用水提供給高污染高耗能的六輕使用,導致與農民爭水,並造成生態的破壞;再加上不當的農地重劃,導致重劃後的水圳反而難以提供灌溉的功能;又加上違章工廠的工廢水、養豬戶的大量農業廢水,為避免農作物遭受污染,農民只好自行在田間鑿井灌溉,而今地方政府竟要不到六輕用水量及究竟賣了多少錢等資料,反而汲汲於進行所謂「非法水井合法化」,砸大錢委外辦理普查,並即將開始收取規費(含履勘費1000元、登記費1200元,及水權費500元,合計2700元),且每3年須重新申請一次。


只依據一個計畫就向人民收取規費明顯違法。圖/陳婉真翻拍自水資處簡報資料

最不合理的是,因為彰化縣是試辦縣,因此,全國只有彰化的農民要繳這筆費用,而且金額之高遠高於以往繳給水利會的水租(目前是由農委會代農民繳交予水利會,等於交一次水租之外,又要另由縣府剥一層皮,再交一次水權費),雖然水資處一再強調這些只是規費,但自來水公司及工業用的深水井水權規費,和農民田間灌溉的水井,兩者用水量相差不可以道里計,規費卻都一樣,以每口2700元計算,這叫彰化縣的農民如何負擔得起?又在年關將屆之際,釋出這樣的訊息,農業大縣的大家長魏明谷,恐怕要三思而後行。

尤其是水資處一再強調「輔導合法」,意思是目前所有使用水井的都不合法,於是有人質疑,鹿港的「半邊井」要不要納管?部分尚未有自來水的家庭使用的水井也不合法?法源依據究竟是什麼?

水資處說是依據〈水利法〉第46條,但依46條的條文指的是「興辦水利事業」,而第14條規定:「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利公司。」農民不過是灌溉農作物,哪稱得上興辦什麼水利事業?簡直是硬拗。

從頭到尾,本件的依據只是中央一個名為「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的計畫而已,連行政命令都談不上。而根據〈行政程序法〉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然而,多年來地方政府未能站在農民的角度設想,更未依〈行政程序法〉164條的規定辦理,率爾認定農民自鑿水井為不合法,在3年多來的輔導與複查過程中從未告訴農民,屆時要繳交這一筆規費,連主管機關水資處代處長吳文昇都承認整個行政流程有點粗糙。何止粗糙,其實縣府已經違法而不自知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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