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從卓伯仲案看台灣司法「好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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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卓伯仲案看台灣司法「好好玩」

2014-02-02 12:00
圖片來源:取材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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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長卓伯源之弟卓伯仲等採購貪污圖利案,2014年元月17日由彰化地院宣判,被地檢署以貪污圖利提起公訴的「主角」卓伯仲和縣政府一干官員,都逃過「貪污治罪條例」的懲處,而以偽造文書或侵占等罪名輕判,其中卓伯仲雖「轉移」另案被判9年,然行家都知道:卓伯仲和縣長哥哥卓伯源都有個好年可以過!

為何說卓伯仲被判9年昆仲卻有好年過?這要從地檢署偵辦本相關案件談起。卓伯仲等涉彰化縣政府環保袋採購弊案,涉嫌圖利廠商四千九百餘萬元是「主案」,另外卓伯仲涉侵占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經費二千四百多萬是「副案」。主案東窗事發後,彰化地檢署雖一副積極偵辦的態樣,但偵查期間,從未正式傳訊過極可能是採購弊案的「影武者」-----卓伯源縣長,只對不具公務員身份,卻屢在縣長官邸召集副縣長、局處會首長開會,研議縣政府採購事項的卓伯仲等「打轉」。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馬英九等要力保卓伯源的「陽謀」,既無傳訊,檢方偵結起訴,起訴書上當然沒有卓伯源的名字。檢方振振有詞的說法是卓伯源「不知情」,卓亦多次自清謂:「從未授意做任何不法情事」。不過,檢方和卓伯源的說詞完全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採購弊案和卓伯源切割得乾乾淨淨,其實其風暴威力就減掉八、九成,剩下來就是「周邊小事」了!

或有人謂,檢方雖未起訴卓伯源,但對卓伯仲卻「從嚴追究」,他並未具公務員身份,但因涉入公務,亦以「貪污治罪條例」來求處重刑,並未「放水」輕縱•••••云云。這樣子想的人,無疑是不了解「演戲」的劇本都是怎麼編的:「先放大捉小,再求重判輕」,此即許多事涉弊案具車輪牌黨證的人的「優遇」,連林益世自承「一刀斃命」的錄音光碟,三位「大」法官都可以「自由心證」認為是變造、無證據力,國民黨立院大黨鞭對經濟部及中鋼沒有實質影響力,中鋼是「民營」公司、林益世不涉貪瀆•••••等「罄竹難書」的獨到見解,證實台灣司法有一大塊(尤涉政治人物)是如同過去一陣子很流行的話:「只要我高興,有什麼不可以?」沒有車輪黨證的郭瑤琪,光憑一份變來變去的證詞,就從兩度無罪變成八年徒刑,捉將去關了,這就是國民黨式的「蘿蔔與棍子」!

回到卓伯仲案,2014年元月17日彰化地院宣判,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的卓伯仲等,在貪汚圖利部分均告「無罪」,縣府代理行政處長楊瑞美、文書科長李耀全等是以「偽造文書」各判一年四月和一年二月,其他廠商各判數個月或無罪的。而被依重罪起訴的卓伯仲,在貪污圖利部分「無罪」,(筆者按,此點和林益世案如出一轍,是本案的關鍵癥結點),倒是用侵占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款項兩筆共一千八百餘萬元,被依二案侵占、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判刑九年。(按,比林益世七年四月還重,大家總不能懷疑法官放水輕縱吧?)

圖片來源:翻攝自網路

事實上,彰化地檢和地院,對於卓氏兄弟之案,是有令人強烈質疑和批判的空間。首先,主案是彰化縣政府採購環保袋圖利近五千萬元之弊案,「內神」除了縣政府一批受非上級也非公務人員,但卻有實質權力的「爺們」所逼迫驅使的公務員外,就無他人涉案,卓伯源縣長沒有份,因為他「不知情」,也沒有「授意做不法之事」。彰化地檢偵辦此案,沒有公開傳訊過卓伯源縣長一次,採百分之百相信不疑的立場,那不就是拍手鼓掌贊佩國王的新衣華麗漂亮絶倫的臣民嗎?能夠當上檢察官,身負代表國家摘奸發伏職責,一定有相當程度的法學素養和訓練,不會不知道訴訟中最經常影響心證的「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吧?但在本案,雖說自道有問過卓伯源(何時何地開偵查庭?或是就訊?)也認為卓伯源不太可能不知道,但因「掌握證據不足」,只好不予起訴。這會是台灣司法史上一個代表作,以後修習法政系的大學生們,可要好好的研讀剖析論證,因其和林益世案外形不同,精神相似!例如特偵組自行認定林父林仙保「重聽」,未曾傳訊即不起訴;卓案何其龐大,又屢在縣長公舘召開有如縣政會議之不法之會,卓伯源說不知道就不知道?檢方顯然自認為卓縣長是耳聾目盲,甚至喪失正常觀感認知能力嗎?那可要變成「被監䕶人」,還能繼續當縣長嗎?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本案涉「貪瀆圖利」七名被告均無罪,只有兩人依偽造文書判輕刑。其中「主事者」卓伯仲,集主謀、指揮、監督、威逼於一身,把近五千萬元的公帑公然乾坤大挪移搬出公庫,居然是無圖利貪瀆之罪,好像五千萬元的鈔票自己喝醉酒,走錯路,跑到路人甲乙丙的所揹的布袋去了!判案法官對於卓伯仲等為何沒犯圖利貪瀆罪,並無清楚交待,只在另案(即侵吞馬吳競選經費一千八百多萬元)大做文章,指責卓「黨庫通家庫」••••••云云,放著大事不論,卻去管人家黨庫通家庫,還大駡「欺上瞞下」,這就是偵探小說慣行老梗------埋伏筆,不過不是埋破案之暗線索,而是解罪結之障眼法。

卓伯仲在一審宣判後的書面聲明:「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吾人看了同樣是「啼笑皆非」!這樣的判決,擺明的是要為眾人(尤其卓伯仲)解重罪而來的,「卓博士」是台大政治系學、碩士,也到中國北大拿「政府管理」博士,(按,中國的政府管理學是這樣教的?好恐佈!),這麼簡單的事會看不懂,只要像林益世一樣,打死也不扯上「貪瀆」,則接下來即好說好辦。卓伯仲能在此案一審,循林益世之例,沒扯上「貪瀆圖利」,卻是侵占、偽造文書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另案且「旁門左道」的罪名,依一般的「經驗法則」,不就是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了嗎?況國民黨本案代理人副主席詹春柏不是在庭訊後補個狀子,陳明卓伯仲所做所為,均為他所同意追認云云,如此,二審法院還能追究什麼侵占、偽造文書和違反商業會計法嗎?卓伯仲說不定在二審就可無罪或緩刑或易科罰金,大吃豬腳麵線了!為何還裝儍問該哭還是該笑?三歲小孩都知答案,只有「卓博士」裝迷糊,還說法官不懂選舉,將上訴云云。而檢方對「貪瀆圖利」皆未成罪,也表示不能接受,將上訴到底云云。唉!講的比唱的還好聽!

長久以來,自從時任黨祕書長的許水德「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的千古名言,揭穿了國王的外衣,吾人認為全台至少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相信和非常相信這句話。雖然去年在馬王鬥爭的黨籍「定暫時狀態」的訴訟中,馬和國民黨輸了地院和高院的裁定,(按,馬被「三娘教子」兩次,讓吾人相信也許女士比男士更適任法官),結果國民黨的律師陳明就振振有詞對外宣稱:以後不可以再講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種幼稚園式的邏輯,也講得連天價響,羞也不羞?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法院是誰開的?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化冰也不是一、二個小裁定案就能扭轉的。更何况,尚在進行中的林益世案、郭伯仲兄弟案、李朝卿案、劉政鴻兄弟案、賴素如案、張安樂案、王金平開除黨籍案••••••••,已定讞但疑點重重的馬英九機要費案、興票逕行簽結案、雷學明一審無罪不上訴案、郭立恆服刑廿年才變「自首」案、兩次無罪突變八年刑期的郭瑤琪案•••那一件不比王金平黨籍「假處分案」重要數十、數百倍?國民黨想藉王金平黨籍假處分的「蝦米」案,就把「開法院」之榮譽卸下,有如以一年之艾,治百年之病,可乎?

平心而論,台灣目前的法令周延性已經有相當的水準程度,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制訂出來,常有「橘逾淮為枳」的施行結果。令人想起南非從白人獨裁桎梏解放後,曼德拉也當上總統,但司法等還是牢牢控制在白人法官中,所以黑人被白人槍殺判無罪之例,並非奇特;就是民主法治號稱世界最先進的美國,連總統也都由黑人當了,但至今尚有「種族岐視」的司法案件屢見不鮮。在台灣,有權有勢的藍營政商權貴,就好像南非的白人,與藍營相抗的綠營人士或非權貴的庶民,則有如南非黑人一樣,連當過八年總統的陳水扁都沒能例外,還有當過十多年黨主席和總統但「離營」的李登輝九十二歲了,還陷於司法泥淖中。國民黨王牌律師和抱大腿的名嘴,還好意思滿口胡言:「不能再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從細觀大,現在的司法對於國民黨還是「好好玩」,司法要達公正、公平和淸明之路尚遙,凡我台民,能不惕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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