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如果是國民法官來判、會不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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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如果是國民法官來判、會不會不一樣

2018-07-07 11:20
國民法官制度的法庭組成模擬圖,後排中間為三位法官,兩側穿便服六人為國民法官。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國民法官制度的法庭組成模擬圖,後排中間為三位法官,兩側穿便服六人為國民法官。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小燈泡案於一審經士林地院判決無期徒刑後,再經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議論,民眾也質疑,既然我國還未廢除死刑,法官為何不判死?從此也衍生出一個未來問題,即若死刑未廢,立法院也通過國民法官制度,則這類案件,是否會帶來不一樣的審判結果?

根據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乃是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犯罪為適用對象。這也代表,只要是犯了殺人罪,於將來,原則上,一定得由三位專職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判。而由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並未賦予被告選擇權,只能由法院轉換為通常程序。惟因涉及死刑的案件,法官常必須擔負極大的壓力,藉由國民法官的參與,多少可為舒緩,故法院對此類案件,自不可能轉換為全由專職法官的現有審理模式。

而因國民法官,與專職法官的權力相當,不僅得全程參與審判,也可直接詢問證人、鑑定人與被告,更會接收殘忍的兇殺資訊、照片與影像。如此的過程,是否過度課予國民法官的負擔,是否會在審判結束後,帶來類似創傷後症候群等等結果,都是現在必須審慎思考與檢討之處。

此外,由於國民法官比一般人,更能知曉案件的內容,故於審判過程中,類如小燈泡案件,似乎會強化正義實現與應報的想法,致可能更傾向於處以極刑。只是按照目前的規劃,對於案件的評議,針對有罪、無罪雖採三分之二、量刑採過半數決,但多數決裡,必須至少有一位專職法官的意見。

故以小燈泡案為例,殺人事實無爭議,問題在於是要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故六位國民法官就算全數決定判處死刑,若三位法官全數認為無期徒刑,因死刑的票數並無專職法官,就得將六票死刑票,全降為無期徒刑。故若六位國民法官想以死刑為終,就得想辦法說服至少一位專職法官投死刑,但於現實面,卻有相大的困難。

畢竟,專職法官擁有法律的專業,國民法官要想說服其翻轉,顯是緣木求魚。反倒是國民法官,可能在專職法官的循循善誘之下,改弦易張。(可參考筆者著:模擬國民法官審判的問題

如以是否判死刑為例,由於法官對於法律解釋有專屬權,其就可以人權公約來為立論基礎。雖然,兩人權公約並無不得判死或執行死刑的明文,但因立法院於2009年四月,通過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且根據此法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此委員會曾於1984及2005年,相繼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決議,也就因此成為法院不判死的重要依據,這當然也成為法官說服國民法官的重要理由。(可參考筆者著:我國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處遇準備好了嗎?

更須思考的是,民眾對於殺人犯,雖普遍要求正義的實現,但若有一天,自己也成為審判者,是否也會那麼堅持處以極刑,卻也有很大的疑問。以這幾年,不管是司法院,或者民間所舉辦的人民參與審判的模擬來看,從參與者事後的心得分享,都在在顯示,即便只是模擬,但每個人所承受的壓力,實無法以言語來形容。如果模擬尚且如此,未來若真實施,就更難以想像。

所以,如果寄望國民法官的參與,就能使死刑制度付諸實現,不能說不可能,但機率卻是微乎其微。若果如此,則於將來,當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也以無期徒刑為終時,是否會引來「恐龍國民法官」的批評,恐更值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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