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卡關17年《政黨法》三讀通過! 2年內將清查所有政黨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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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關17年《政黨法》三讀通過! 2年內將清查所有政黨轉型

 2017-11-10 17:10
被冰凍17年的《政黨法》,終於在今(10)日於立法院院會中三讀通過。圖/張家銘(資料照)
被冰凍17年的《政黨法》,終於在今(10)日於立法院院會中三讀通過。圖/張家銘(資料照)

立法院於今(10)日三讀通過《政黨法》,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尤其今年適逢台灣解嚴30週年,《政黨法》的立法具有跨時代的特殊意義;內政部也強調,將在2年內輔導現行登記的政黨團體轉型,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

內政部表示,台灣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黨禁,1989年《人民團體法》修正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將政黨、政治團體與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規範於同一部法律,實施一段時間後,該法已難符合政黨政治發展實務需求,所以自從2000年初,即開始研擬政黨法草案,期間5進5出立法院,2016年第6度送請立法院審議,至今日通過立法,歷時17年。

內政部說明,政黨是以參與政治、推薦候選人參選為目的,所以本次立法的重點包括:建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財務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政黨組織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等,因此未來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並應辦理財務申報。

罰則部分,內政部強調,如果執行不力,甚至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則可處以罰鍰,甚至廢止備案。至於現有已立案的政治團體,內政部將輔導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

內政部舉例,國內目前政黨多達330個,多數為「一人政黨」或「僵屍政黨」並未正常運作,未來依政黨法第27條規定,政黨如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或連續4年內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或備案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就可以廢止政黨備案;另,第21條及第40條規定,政黨每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務書表,未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屆期仍未申報或未補正者,依情節可處該政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補充,政黨法的立法,除可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體質,並符合社會大眾對政黨正向發展的期待外,更是踏出建構完整人民團體法制的第一步,內政部提出的《社會團體法》草案也已經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未來亦將研議提出《職業團體法》草案,讓台灣的人民團體發展,更符合民主社會公民參與的精神。

修法過程中,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與眾多小黨共同呼籲,最多應下修政黨補助款得票門檻至1%,時代力量黨團亦主張將門檻降至2%;然而表決過程中,在民進黨、國民黨與親民黨等立委的支持下,最終表決通過的是3%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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