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大校長劉景寬執行校務會議決議,今5日(一)下午將代表學校在高雄地檢署控告陳田植偽造文書案。全球高醫大校友會聯合會也將在今下午3點在雄檢門口召開記者會,全力聲援劉校長。
※高雄醫學大學對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第十六屆董事會 提起「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事訴訟案之聲明 全文如下:
高雄醫學大學校務會議通過提告董事會
本校105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106年7月6日),經由會議代表提案,以全體校務會議委員無異議通過對於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第十六屆董事會於民國98-99年間數度於修正之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捐助章程以「陳啟川先生為創辦人」為不實之登載,提出刑事訴訟告訴。
※學校財團法人為公益法人,教育公器不容私人家族牟利
本學校法人第十六屆董事會明知高雄醫學大學乃杜聰明博士創辦之歷史事實,亦明知捐資人非等同創辦人,陳啟川先生絕非高雄醫學大學之創辦人,竟仍共同基於行使不實登載業務文書之犯意聯絡竄改修正捐助章程為「創辦人為陳啟川先生」,並於事後依會議紀錄內容將捐助章程修正案送交教育部核備。陳啟川家族以偽創辦人享有就醫優待之不當利益逾四千萬元(尚未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施行以前之醫療費用及牙科補綴材料費用)、變更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名稱為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命名附設醫院大樓為啟川大樓等等。對於過去威權體制所產生不公不義的諸多事實,本校作為台灣醫療人才培育的重要機構,自應為所培育醫療人員品德教育之表率。對此,本校期望透過表彰公義之司法制度,以刑事追訴程序來使真相更加透明,期望透過檢察、司法系統調查事實的過程,將本學校法人之作為在大眾的檢視下愈益透明公開,以期達成公益法人透明化之目標。
※捐資人並非創辦人,捐資興學不該淪為投資興學
本學校法人係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屬於公益法人,且為國家高等教育之公器。本學校法人董事會均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執行業務。又高等教育為公益事業,性質自與一般營利事業之合夥或公司組織不同,因此私立學校成立後,不受捐助(資)人意思之拘束;從而捐資興學,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捐助後,其權利即歸屬於學校,非捐助人事後所能過問;故捐助人不得以出資人自居,捐助人之間,不發生合夥關係,更非共有關係;縱捐助人間有任何約定,其約定亦屬無效。且本校創校之時,捐助人數頗眾,有捐現金或捐建築材料者,捐資人並非創辦人。
※真相越查越明,不容青史成灰
我國私立學校法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後,授權學校法人於捐助章程內自訂董事會職權、運作方式、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自主管理方法等事項。惟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第1次函報捐助章程修正案卻新增第6條為「本法人之創辦人為陳啟川先生」及第9條第1項為「本法人第1屆董事,由創辦人陳啟川先生依法聘任之」。
教育部是次審查意見雖未指正「創辦人為陳啟川先生」並非事實,卻請該會檢附佐證文件供參及表示「董事會已運作數屆,第1項(即捐助章程第9條)請逕刪除」。嗣該會第2次函報時,則檢附佐證文件,稱該法人係由陳啟川先生捐助興辦,依私校法第11條規定,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而教育部第2次審查意見亦僅指出捐資人非等同創辦人,所附相片及說明不足為憑,仍請該會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供參及稱董事會已運作數屆,請該會逕刪除第9條第1項。該會第3次函報時,雖已刪除第9條第1項,惟仍新增第6條 「創辦人為陳啟川先生」,教育部則再表示捐資人非等同創辦人,請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供參。嗣該會第4次函報時,雖不再新增原第6條,卻新增第8條第1項為「本法人第1屆董事,由創辦人陳啟川先生依法聘任之」,該部始於審查意見指明前揭43年之私立學校規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高雄醫學院原始創辦文件,該函文共計13頁)及第8條第1項內容與事實不符。該會於第5次函報時,方不再列入創辦人為陳啟川之相關條文,但是竟蓄意刪除創辦人條文,而不列入已經確認之「創辦人為杜聰明先生」。
※本校秉持教育知識分子之價值,負有轉型正義之使命
高醫創辦人歷史與捐助章程遭到竄改,乃受到威權體制之影響。於今,轉型正義是整個社會對於真相了解的一個「社會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對於歷史真相的認識、釐清及究責,以實現社會公義。自二十一世紀以來,人類社會不斷地對於上個世紀進行反思。檢視、反省乃至於對舊體制的反制,「轉型正義」作為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於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分裂所為的審視與檢討。至於今日,世界各地都已興起一股轉型正義的反思浪潮,台灣自第一次政黨輪替以降,轉型正義的思潮也席捲整個社會。本校作為台灣培育醫療人才及高等教育之先河,自應肩負起高等教育與學術發展之使命,教育知識分子之價值與視野,並勇於承擔社會責任。
透過司法程序使真相透明公開,肩負高等教育良知之使命
透過實踐公義的司法程序以及校務文件的透明公開,讓大眾了解過去威權體制對於校院權益與醫療利益的侵占以及對正當程序保障的侵害等。並讓全校師生透過司法機關的調查程序與資訊公開來對歷史有更深刻了解,我們才能將對於轉型正義的追求予以實踐。隨著轉型正義與民主意識的提高以及各種校務文件的公開,全校師生逐漸意識到過去所造成本校暨附屬醫院師生職工權益的侵害,並對此等諸多不透明、私相授受舉措感到義憤。基於這樣的要求,本校105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106年7月6日),經由會議代表提案後,以全體校務會議委員無異議通過對於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第十六屆第七次董事會以其會議紀錄對於本校創辦人為不實之登載,此不實而使陳啟川家族持續受有不當之就醫優待之行為提出刑事訴訟程序,期使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的調查,讓真相為社會大眾所檢視。
監察院調查文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5735
監察院糾正文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5736
高雄醫學大學_校務行政透明化專區
專案名稱: 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處理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
https://wac.kmu.edu.tw/qur/qurq0060d.php?bno=0000010&at=0000010_04.pdf
附註: 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處理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摘要
一、董事會函報「捐助章程」修正案不符私校法及違反事實之情形摘要
第 1~3 次函報(98 年 11 月 6 日至 99 年 3 月 15 日): 更改校名為「中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第 1~4 次函報(98 年 11 月 6 日至 99 年 9 月 28 日): 無視杜聰明博士創辦之史實,竄改為「創辦人為陳啟川」
第 1~5 次函報(98 年 11 月 6 日至 99 年 12 月 7 日): 刻意新增「謀本法人之多元發展」要件,違反「私校法」學校法人 的設立目的,錯誤地擴增董事會直接辦理醫療違反「私校法」新增 「本法人之附屬機構及受委託之經營事業」要件,企圖將本校附屬 機構納為其所有違反「私校法」對附屬機構盈餘處理規定,以「本 法人之附屬機構……其有賸餘款者,應由董事會決議依法運用」來 直接管理院務與運用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