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離岸風電與漁業轉型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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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與漁業轉型新契機

 2018-07-25 09:41
透過風機業者、漁民、漁業組織乃至於政府的通力合作,風力發電與漁業也能共存共榮發展,為漁業轉型開啟新契機。圖/郭文宏(資料照)
透過風機業者、漁民、漁業組織乃至於政府的通力合作,風力發電與漁業也能共存共榮發展,為漁業轉型開啟新契機。圖/郭文宏(資料照)

台灣四面環海,早期漁業活動頻繁,現今卻面臨海洋漁業資源日漸枯竭,景況大不如前。而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現正如火如荼地推動中,未來陸續建置完成後,外海將豎立一支支的風力機組。儘管離岸風機與漁業行為將因空間的共用而存在競合關係,然而透過風機業者、漁民、漁業組織乃至於政府的通力合作,風力發電與漁業也能共存共榮發展,為漁業轉型開啟新契機。

以英國為例,其推展離岸風電已有近20年的經驗,其風場周邊漁村繁榮、漁業轉型效益等相關政策推動以及各項配套措施十分成熟,其中漁業回饋基金係由許多風場開發商共同出資,委由The West of Morecambe Fisheries Ltd. (WOMF) 第三方非營利 (not-for-profit) 組織管理,專款專用於漁業相關事務,包括購買冰庫、燃料儲存設備、安全裝備、進行漁場調查、漁法試驗、漁業資源保育或復育,以及其他有利雙方互動與瞭解的相關研究等。這種開發商以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來與地方漁業建立長期穩定關係方式,確保基金妥善運用,為地方漁村的繁榮帶來極大助力。此外,英國也是歐洲少數未全面限制船隻進入風場之國家,透過風場航行安全相關制度與配套措施的建立,英國風場可看到風場導覽船、帆船、海釣船等穿梭其間,帶動周邊觀光遊憩產業。

我國農委會已公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不論三浬以內或以外作業之漁民均可據此獲得漁業補償,漁會則另有總金額10 %管理費可運用。為進一步確保離岸風電能在地永續經營,落實地方福利,「電業法」修法後規定離岸風電業者應依發電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據此經濟部已於2018年2月預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規定離岸風電業者每年提撥之協助金70 %應直撥補助縣市政府、鄉公所及地方漁會,又以漁會分配占比55 %最高,剩餘30 %則可提供給地方團體提出專案計劃申請使用,而這些每年穩定的經費來源,在地方機關與民間團體妥善運用之下,將有機會成為我國漁業轉型的新契機。

未來風場建置後,若要開放船隻穿越風場、保障漁民於風場內作業權利,同時又要兼顧航行安全,筆者建議我國補償金與回饋金制度應妥適用於升級漁船相關設備,包括海圖、AIS以及VHF等基本監測與通訊設備以提升海上作業安全,並進一步輔導漁民投入海洋生態調查與資源復育工作,改善與海洋生態間的衝突,創造風電、漁業、生態三贏局面,則離岸風場帶起地方漁村繁榮與漁業轉型的效益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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