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勞動基準法》即將修法,不僅改變一例一休制,更打算放寬許多對雇主的工時限制,得與工會或勞資會議中協商決定,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日前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樣的修法有個很大的問題,在於現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位階太低,根本沒有設立罰則,對於未打算上市或上櫃的中小企業而言沒有約束力。辛炳隆說,要防治過勞,除了勞資會議要建立罰則,既有的許多違反勞動條件的狀況,也要提高罰則,甚至不排除課予刑責,「大企業最怕的不是罰他錢,是課他刑罰」。
行政院版《勞基法》草案目前正送進立法院審議,其中為提供雇主調度的彈性,草擬「放寬7休1」、「提高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縮短輪班間隔時間下限」等,引發讓勞工過勞爭議的修法項目,若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便可施行。然而許多立委與民間團體紛紛提出數據,指出目前台灣的工會組織率極低,勞資會議實施狀況不佳、團體協約覆蓋率也很低。
勞資會議沒有罰則 雇主易擺爛或主導
辛炳隆認為,其實在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以後,勞動部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政府已經做了許多協助工會的措施,但是工會組織率還是很低,代表台灣可能不能只靠工會這樣的政策工具,來保障勞動者權利。
辛炳隆指出,透過勞資會議,或是沒有工會組織下的勞資協商,其實現在根據《勞基法》,企業本來就應該成立勞資會議,照理說要召開勞資會議,是依照《勞資會議的實施辦法》,然而該辦法當中卻沒有罰則,也就是企業如果沒有召開也沒問題;辛炳隆說,現況下對勞資會議唯一的約束力,僅有在企業申請上市或上櫃時才會被約束,但那還是少數。
辛炳隆表示,所以若希望透過勞資會議來扮演企業內部的協商角色,首先一定要有罰則,讓沒有召開勞資會議的企業被開罰。
辛炳隆說,除了罰則之外,更重要的還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的產生,不能像現在一樣,有企業指定產生,應像《工會法》一樣明訂罰則,一旦雇主介入就會被舉發,這樣才能確保勞方代表,是由勞工自己產生出來的,而不是由企業去指定的。
辛炳隆表示,在上述2個重點之外,勞資會議的議題也應該由勞資雙方共同決定,不能讓很多雇主主張勞資會議只能討論特定議題,要明訂勞工也有議題設定權,會議中決定的事項,勞工應該有權要求雇主要落實,而非議而不決。辛炳隆說,本次修法所突顯出的這些缺少的措施,都是未來期待勞動部可以加入,健全法治化的部分。
防治過勞 應課雇主刑罰
被問及如何防治過勞,辛炳隆強調,許多個過勞的個案都並非短期間的違法,基本上都是雇主長期惡意違反勞動法令。
辛炳隆氣忿地說,這些雇主敢如此做的原因一定是「罰則太輕了」,如果立法讓過勞致死,公司老闆會因過失傷人而課以刑罰相信這樣會產生嚇阻作用,現在已經有明確地過勞標準了,也有在執行勞動檢查,但為什麼還有這些過勞的個案?就是因為罰則太輕,輕到老闆都不怕。
辛炳隆說,有些老闆會宣稱他不清楚員工是否過勞,「這是騙人的」,因為過勞倒下去的員工,絕對都是連續長時間工作,持續2、3個月以上的情況。辛炳隆說,在這種情況下,老闆、主管會不知道嗎?相信不會,所以真的要從事後重罰,去產生事前的嚇阻作用。
辛炳隆表示,這樣的建議一直都有,但政府就一直不敢這樣做,就算把罰則提高到100萬,這對大企業來講也是不在乎,更何況人的生命不只100萬。辛炳隆強調,大企業最怕的不是罰他錢,是課他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