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教育部「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出爐 論文掛名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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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出爐 論文掛名就要負責

學者肯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法規上的補強」

 2017-06-02 16:03
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學者認為是針對台大論文造假案的法規補強。圖/《民報》合成影像
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學者認為是針對台大論文造假案的法規補強。圖/《民報》合成影像

台大論文案發生後,如何防範未來類似學術弊端再次發生,各界諸多聲浪,教育部終於制訂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利益迴避原則、以及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楚規範。

《科學月刊》前總編輯、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特聘教授蔡孟利看過這份5月31日新出爐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後認為,此辦法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法規補強措施,並肯定教育部在論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檢討以及改善的作為上,比科技部具體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法規上的補強。」

論文掛名規定清楚界定

蔡孟利指出,其中,對於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確的定義說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楚且詳細。在迴避原則的規定上,也比科技部的規定詳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添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其中有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符合此次台大論文造假事件中,各級調查小組召集人的角色

蔡孟利分析,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方式上,增加「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很清楚的,也是因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所做的補強措施。

一直為人詬病的論文掛名問題,蔡孟利表示,在教育部此辦法的第四條中,將列名為作者的條件做了清楚的原則說明,包括「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

同時,在此辦法的第四條中,將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人員所應負的責任做明確規範。蔡孟利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此項若對照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國立臺灣大學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其內所明確指出的,楊泮池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是以此條款,亦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補強措施。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全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五、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但被檢舉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前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管理辦法;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先行查處後,將調查報告書報本部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學校認定情形,送請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提出審查意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反學術倫理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決議,停止審議程序。

十、被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規定處分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獎勵(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類、理由,及被檢舉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出檢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審議結果,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十六、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助國內外相關資料之搜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提供及政策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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