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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聽證程序有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嗎

2020-10-29 17:30
202010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行中天換照聽證會。圖/擷自公視新聞影片,民報合成
202010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行中天換照聽證會。圖/擷自公視新聞影片,民報合成

10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行中天換照聽證程序。而整個過程雖全部公開,且也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為發言,這是否代表聽證程序完全符合正當程序保障之要求,卻有很大的疑問。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聽證程序者,因此所做成的處分,就必須審酌聽證的全部結果。也因聽證有如此強的法律效力,其過程就應公正、公開,更應給予當事人正當程序之保障。而行政程序法也規定,在聽證前得以為預備聽證,以來計畫程序的有效進行,並能讓當事人有所準備。只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8條第1項,要否舉辦預備聽證,完全由主管機關來決定,就使預備聽證的規定,早已成為具文,當事人的防禦權準備,也因此受到侵害。

而既然聽證程序如此重要,甚至具有準司法的性質,其主持人自必須具有公正性。只是如中天換照的聽證會,都是由國家通訊傳播會的委員來主持,但在當事人無權為異議下,總難免讓人有裁判兼球員之質疑。或可以正當化理由在於,國家通訊傳播會乃具有獨立性,且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項,其委員任期四年,並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自無庸有獨立性之質疑。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委員,既為專任且得連任,實很難防止投誰所好的思維與決定。尤其若行政權與立法權,都掌握在某一政黨,能否保證委員的產出之獨立性,恐更有疑問。

故為了避免委員憑藉自我的主觀與恣意,於聽證程序中,委請鑑定人出席陳述意見,如中天換照案,就更具有重要性。只是於行政程序法中,只在第61條出現,當事人得對鑑定人發問之明文,但對於鑑定人如何產生及事前是否必須提具鑑定書、是否得詰問等等,卻是付之闕如。如此簡陋的規定,就造成鑑定人之委請,完全由主管機關決定,當事人既無自行委請鑑定人之權,亦無從事先得知鑑定內容與意見,致也無從為是否為公正客觀第三人之檢視,更難為詰問之準備。

面對可能造成突襲的鑑定意見與陳述,或可藉由即時的詰問,以來彌補與保障當事人的防禦權。只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61條,對鑑定人之提問,竟必須得主席同意,而非當事人的程序權。而於中天換照聽證會裡,就完全顯露出此等問題,甚至有鑑定人在陳述後離去,當事人自也無任何詰問之機會。

現代法治國家,強調者,不是只要符合形式的法律規定,更必須強調實質的正當性。也因此,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聽證程序,主持者就必須保持公正第三人的角色,類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既然擁有決定權限,是否宜由其中委員來主持,實有檢討之必要。同時,也應賦予當事人選任鑑定人、證人等之權利,更該賦予其詰問權。惟有充實程序保障與精密性,才能符合正當程序保障,若不如此為改革,就算實體理由再有正當性,也必然面對程序不正義之質疑。


2020.10.26NCC舉行中天電視換照聽證會。圖/擷自公視新聞影片,民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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