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曾蔭權案的法律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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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的法律與政治

2015-10-11 20:16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被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起訴,令人懷疑內情並不單純。(Wiki Commons, World Economic Forum, 2015.10.11)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被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起訴,令人懷疑內情並不單純。(Wiki Commons, World Economic Forum, 2015.10.11)

10月5日,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嫌在擔任公職人員期間行為失當及未向行政會議申報利益,早上現身廉政公署總部,被起訴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獲准以10萬港元現金保釋。據悉,本案將有24名證人(7名市民、14名政府人員、3名廉署人員),文件證物共4,000頁。

對此,曾蔭權發表聲明,表示過去三年多以來,一直全面配合廉署調查,問心無愧,深信法庭會還他清白。無論如何,他已成為首位被起訴的前特首暨歷來最高級的特區官員。

一、控罪內容

曾蔭權的兩項控罪都不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貪污犯罪(其中某些罪名早已被明文規定不適用於行政長官),而是涉及「公職人員失當行為」,屬於普通法(非成文法)的罪行,最高可判監禁七年。犯罪構成要件不涉及貪污賄賂對價問題,證明難度不高。至於他接受遊艇、美食、機票、酒店等海陸空款待諸事實,都不屬於這次控罪的內容。

首項控罪涉及在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間,曾蔭權涉嫌在行政會議商討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DBC數碼電台前身)提交的多項申請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他與雄濤的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議有關租賃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事宜,以及2010年11月涉嫌向黃楚標的公司支付一筆80萬元人民幣款項。

第二項控罪涉及約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曾蔭權涉嫌建議把建築師何周禮轉交考慮根據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沒有向行政長官辦公室秘書長、發展局和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披露(或者隱瞞)何周禮已獲聘用並負責曾蔭權租賃物業單位的室內設計。

二、定罪關鍵

這兩項控罪要如何成立?2005年,終審法院在冼錦華案判決書中,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規定了五項構成要件:一、身為公職人員;二、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者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三、蓄意(wilfully)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例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包括輸送或收受利益);四、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五、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上述所謂「蓄意」,是指被告知道行為違法或漠視違法風險而蓄意為之。這一點正是曾蔭權被定罪與否的關鍵。

目前入罪的例子包括:立法會議員程介南開設顧問公司,並將立法會機密資料傳給顧問公司的顧客(監禁一年半);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三次免費性服務(監禁三年);前警司黃冠豪貪圖食肆數千元港幣折扣及洋酒饋贈(減刑後監禁半年);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觸犯多項賄賂罪名及四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合共監禁七年半)。

在此基礎上,2014年12月,高等法院原訟庭在許仕仁案判決書中,進一步指出:公職人員收取別人「甜頭」而未有申報,即使這些「甜頭」僅為打好關係,未有即時利益輸送,也算是「失當行為」,已構成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以「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適當行為」為條件,入罪變得相當容易。由於該案正在上訴程序,原審判決尚未確定,因此上述高院原訟庭的寬鬆入罪標準仍然有待考驗。

無論如何,按照早已終審的冼錦華案例,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使政府有任何損失,仍然可能構成犯罪。定罪關鍵還是在於有關公職人員當時是否知道行為違法或漠視違法風險而「蓄意」為之。我相信這是曾蔭權一案的爭辯重點。至於最後這一點是否其救命稻草,有待證據開示與雙方辯論。

三、輿論之失

目前社會輿論一口咬定曾蔭權一定大難臨頭,似乎言之尚早。質言之,如果曾蔭權當時不是深思熟慮(deliberate)後蓄意(wilfully)輸送利益、不申報利益、不披露人際關係等,而是出於意外的瓜田李下(accidental)或者出於疏忽的無心之失(negligence),那麼他就是無罪;反之,他就是有罪。現在斷言,為時尚早,尚缺證據,有待審訊。

儘管如此,「貪曾」之名,早已街知巷聞,確是不爭事實,社會大眾早已對他有先入為主的定見。然而,曾蔭權案件如何在司法程序中,秉承法治原則,依法判決與邏輯論證;無論結論是有罪抑或無罪,免受社會輿論壓力影響,正是考驗著香港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這有待案件開審及證據開示後,始能進一步評論。

此外,資深大律師兼前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認為一旦判決曾蔭權有罪,有助於展現特首不是超然云云。這種觀點實在可議:曾蔭權是「過氣特首」,不是「現任特首」,擔當不起張曉明口中的「超然」地位;更重要的是,司法判決必須專業公正,以證據為準繩,既不是用作政治獻祭,也不是用來證明一些根本不需要證明的事。

四、檢控不公

畢竟,從控罪內容與檢控事實看來,律政司起訴曾蔭權捨難取易,務求一擊即中,似有穩勝把握。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還表示:決定檢控曾蔭權絕無政治考量或政治打壓,這種說法不免啟人疑竇。既然他說得那麼鐵面無私,為何他要放生梁振英多個僭建問題?為何他要放生梁振英不申報從UGL獲得的5,000萬款項?難道梁振英真的沒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嗎?如以不同尺度和標準,用來量度今天權勢截然不同的曾蔭權和梁振英(正如港鐵職員以不同尺度量度站內不同乘客的奶粉箱和大樂器),那麼即使香港法院再公正和獨立,恐怕也敵不過檢控機關的偏頗與墮落。

香港社會輿論和以李國能為首的獨立委員會早已要求修改《防止賄賂條例》。儘快廢除行政長官豁免於受賄和索賄罪名等顯失公平的規定,但特區政府一拖再拖,了無寸進。如此失信與不公,今天律政司司長還有資格要求大家相信律政司起訴曾蔭權,以及不起訴梁振英,均無政治考量?

五、政治漩渦

從政治大局的層次考察,今天的曾蔭權可以說是失權失勢失靠山,虎落平陽被犬欺。其夫人鮑笑薇在法院門外朗讀出來的一番說話實在可圈可點:「我們本來希望退休後,過平靜的生活,遠離政治,但可惜事與願違,被捲入漩渦。最不尋常的是,過去三年半,我們每日都受到不停滋擾。」遠離不了政治,反而捲入漩渦,受盡不停滋擾,至今更被起訴,曾蔭權究竟得罪了誰,落得如斯下場?

這方面當然跟中共高層內部你死我活的權力鬥爭脫免不了關係。當中涉及到在曾蔭權擔任行政長官期間若干政治現實,包括:習近平在2007年開始擔任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自2009年至2012年中共高層內部有關香港事務的團隊與政策開始轉變、曾慶紅及廖暉等「親商派」逐漸失勢、廖暉後來在2010年卸任港澳辦主任、習近平及王光亞等「天朝派」開始當道、中聯辦港共集團標榜「第二支管治隊伍」趁機鞏固陣營與權勢以索取龐大維穩經費、中共高層越來越看輕香港商界人士的統戰價值、決定扶植地下黨員梁振英成為特首、棄唐捧梁、深層赤化等巨大政治變化。

當習近平已經不再把香港商界巨頭、龐大公務員隊伍放在眼內,反而把自己人、地下黨、愛字頭、中資企業、天朝中國、融合香港、全面管治、人心回歸、群眾鬥爭、民族幻夢、一黨專政、排除干擾等放在首位的時候,曾蔭權這個只懂得「執生」(應變)的典型「香港仔」根本無法準確理解、信服、效忠、執行習近平的真正旨意。因此在最後關頭,習近平選擇了那個「不理解也會執行」的忠誠地下黨員梁振英成為行政長官,取代曾蔭權及唐英年之流,啟動全面赤化香港的領導人事部署。

正是從王光亞自2010年起取代廖暉出任港澳辦主任開始,亦即在習近平逐步上位之際,曾蔭權及其幕後的本地商界勢力就開始與中共政權格格不入。由新鴻基郭炳江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接連入獄,以及李嘉誠無端被中共黨媒批評「撤資」和被要求「適應」大陸「新常態」可見,香港商界及其政治盟友已經不再是中共管治香港所依靠的統戰力量。對他們來說,靠山已不在,幾度夕陽紅,牆倒眾人推,樹倒猢猻散。在2010年至2012年曾蔭權在任特首的最後兩年,他實在是啞子吃黃蓮,有苦自己知。

在以習近平為首的中共新集團指示下,地下黨及中共各路系統在這段期間蒐集了大量關於曾蔭權的黑材料。依我看來,這些黑材料的確可以顯示曾蔭權瓜田李下,吃相難看,打擦邊球,鑽盡漏洞,佔盡便宜,用盡好處;但如要說他已經因而違法貪斂或輸送大量經濟利益,似乎未有實證。

想當時,曾蔭權一直在背後力挺唐英年和排擠梁振英出任下屆行政長官。然而,到了習近平拍板逆轉形勢,棄唐挺梁,他就立刻成了反攻倒算的箭靶。這些黑材料被大幅披露,導致街知巷聞,往往跟其始作俑者亦即中共高層及地下黨集團脫不了關係。如今事隔三年,繼續趕盡殺絕,看來曾蔭權已經不只是箭靶而已,而是一個活樣板,用來展示不緊跟黨中央決定的悲慘下場。當今世道,如非寄望香港法院審判獨立專業,給他充分抗辯申述的機會,他還能指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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