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酒駕肇事不斷,立法院又再修正刑法的酒駕罪,以藉由刑罰加重,來達成酒駕零容忍。只是如此的加重,能否真正達成嚇阻酒駕的效果,卻有商榷之餘地。
法定刑提高的嚇阻效果有限
針對單純酒駕,即酒測值超過千分之零二五者,依據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僅能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般總認為刑罰太輕。故在此次修法,就將法定刑提升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惟這樣的刑罰提升,卻仍在緩起訴、緩刑與得易科罰金的範疇,故未來對單純酒駕而未肇事之行為,恐大多仍是以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為了結,如此提高刑罰的嚇阻效果,實相當有限。
尤其此次修法,仍未根據酒駕次數多寡,而為法定刑輕重不同的規定,就使初次酒駕與一再酒駕者,皆適用同一法條,實有違比例性。而在不可能對所有酒駕者皆起訴的情況下,到底要幾次酒駕,才會被起訴、定罪或入監服刑,就繫於社會氣氛、監獄是否擁擠與司法者的內在意志,致趨於浮動。凡此因素,也未必能使僥倖心理,因此降低。
至於對酒駕致死、致重傷者,即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法定刑仍維持三到十年、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但新增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值得注意者,是在2019年所新增的第3項,即曾酒駕者於五年內,再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法定刑就升高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於此次修法,將五年延長至十年,以強化對一再酒駕肇事者的重刑政策。
十年內再酒駕肇事的重刑規定有缺陷
惟對於十年期間,法條規定並非是以酒駕遭取締,而是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時起算。故若有因酒測超標而遭警察移送檢察官者,在單純酒駕罪因屬輕罪,向法院聲押的可能性不高。再加以目前刑事訴訟法,並無暫時剝奪駕駛權的強制處分,也不可能立即為緩起訴或起訴下,最多就是交保了事。而若隔日再次酒駕上路,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卻因尚未有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即便惡性重大,卻也無法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的重刑規定。故就算將期間由五年延長至十年,也無助於此問題的解決,致形成法條適用的一大漏洞。
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的可能性
而在此次修法,雖也有立委提案,針對酒駕致死罪增加死刑,雖未通過修法,但於未來,就此行為能否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起訴與定罪,卻更值得思考。
在刑法領域,有關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分,一向存在著模糊地帶。因兩者對於犯罪事實與結果,都有預見可能性,差別僅在於有無違背本意,即若不違背本意,就是不確定故意,若是確信不會發生,則是有認識過失。但關於有無違背本意,因屬內在意志,司法者到底如何藉由客觀事證來判斷有無違背本意,這本身就是司法的一大黑洞。
故有主張,只要對犯罪結果的發生,採取一種消極、漠不關心的態度,就應是不確定故意。如一再酒駕者,若又酒駕撞死人,即可以其對他人生命的漠然態度,就應對死亡結果,負起不確定故意殺人的罪責。只是如此的判定,除忽略意欲要素外,到底要如何判斷漠視、輕忽的態度,實也屬模糊,致碰觸到明確性原則的紅線。
故對結果發生是否違背本意,還是得以客觀的證據為基礎。而在201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駕致死罪時,法務部曾提出酒精濃度超過一定數值,即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來論處的修法意見,似乎是一個可以遵循的方向。
只是到底要以何等酒測值為標準,如是千分之0.55,還是0.75,勢必就會有爭執,亦嚴重侵蝕司法者於個案差異而須為不同對待的判斷餘地。尤其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且警察實施酒測屬隨機,硬性規定酒測值,並擬制為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先不論酒駕者會否想方設法拖延酒測時間,恐連警察、檢察官,甚至是法官,都會用盡辦法來為其脫離這個酒測值。凡此疑難,也注定法務部的修法建議,就只能是紙上談兵,致無法獲得立法者的認同。
所以,對於一再酒駕者,又再酒駕撞死人,或可證明其對生命的漠視,致從有認識過失逐漸提升至不確定故意的程度,但除非刑法去除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分,否則,也無法驟然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來論處,致陷入兩難的困境。
徒重刑不足以自行
關於酒駕罪,可以說是這幾年刑法修正最頻繁的法條。只是每次修法,往往想的,只是不斷加重刑罰,既乏整體的刑事政策思考,亦欠缺相關的配套,更出現法條適用的缺漏,能否有效防制酒駕肇事,肯定得打個大問號。故所謂酒駕零容忍的修法,實也僅是應付民意怒吼的急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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