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在野黨將推動各縣市訂自治條例,規範豬肉「瘦肉精零檢出」,花蓮縣政府官員表示將增訂不准乙型受體素(包含瘦肉精)肉品進入市場,但零檢出是現階段目標。北市府官員指出,不允許有瘦肉精豬肉販售。官員們的見解不合行政明確性原則。查「乙型受體素」,「瘦肉精」是上位概念,多種不同化合物成份(下位概念)可作為瘦肉精之用。正確的說法是「萊克多巴胺」。
在學理上,乙型受體素、瘦肉精及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之關係如下圖:
乙型受體素、瘦肉精及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之關係。圖/陳逸南
事實上,瘦肉精包括β1及β2二大類,其中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為β1,其毒性較低。未發生中毒事件,台灣禁用、中國未禁用、美國核准使用。β2包括Clenbuterol、Cimaterol、Salbutamol、Terbutaline等,其中Clenbuterol,歐盟、美國、台灣、中國、香港禁用,2006年9月間中國上海市發生瘦肉精中毒事件即為克倫特羅(Clenbuterol)所引起。
本人2007年8月6日在《醫藥新聞》(第3097期)〈瘦肉精事件面面觀 不當法規扼殺豬農權益?〉一文指出,為加強保障國民健康,政府2006年10月11日公布禁用四種瘦肉精Salbutamol、Terbutaline、Clenbuterol、Ractopamine,有其正面意義。不過在其中「Ractopamine」瘦肉精於2004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召開專家聯合會議得到結論,Ractopamine瘦肉精在豬肉的最高殘留限量(Maximun Residue Limit,簡稱MRL)為10微克/公斤(µg/kg、ppb)。
又指出,使用四種受體素(β-agonist)之安全性不同,其中Ractopamine也列入禁藥的規定有盡速檢討之必要,否則瘦肉精事件淪為政治議題,增加社會亂象,也不利於國計民生。目前台灣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此項Ractopamine瘦肉精之特別限制(禁用),恐怕被人質疑為貿易非關稅障礙因素,利弊如何?必須思考。
瘦肉精的種類多,必須寫明其化學成份,不能使用「瘦肉精」一詞來涵蓋。製圖/陳逸南
豬肉殘留的萊克多巴胺使用LC/MS/MS方法來檢測,其最低檢出限量為0.01ppb,換言之豬肉的萊克多巴胺殘留量0.01ppb以下,才是「零檢出」、「不得檢出」、「未檢出」。台中市府官員表示,豬肉萊克多巴胺「零檢出」,豬肉及產製品一經「檢出」(按即0.01ppb以上)就要開罰。其與CODEX標準、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等國規定10ppb相差甚鉅,令人不解。
由此可知瘦肉精的種類多,必須寫明其化學成份,不能使用「瘦肉精」一詞來涵蓋。由於檢測方法不同,「不得檢出」、「零檢出」、「未檢出」的結論也會有所不同,在文明法治社會,我們不希望「政治口水」製造問題,擾亂民生,損害國家形象,目前,有心人士操弄「瘦肉精零檢出」議題,恐有「誤國誤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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