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醫師+律師挺縣府 環保局傾向核發台化3張污染源燃燒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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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律師挺縣府 環保局傾向核發台化3張污染源燃燒許可證

 2016-09-16 17:51
醫師與學生們中秋假期每天分別上宣傳車或到菜市場宣傳918大遊行活動,雖然有人覺得50年來都拿台化沒轍,冷冷的回說:「無效啦。」也有人看到宣傳車,專程停到宣傳車前向醫師們比大姆指說讚。看到近日縣長及環保局的態度,的確讓人心涼了半截,但看到那麼多別無所求的學生、主婦、醫師、律師的熱血投入,彰化人,能否對抗台化這個大怪獸,就看918這天有多少人站出來!圖/陳婉真
醫師與學生們中秋假期每天分別上宣傳車或到菜市場宣傳918大遊行活動,雖然有人覺得50年來都拿台化沒轍,冷冷的回說:「無效啦。」也有人看到宣傳車,專程停到宣傳車前向醫師們比大姆指說讚。看到近日縣長及環保局的態度,的確讓人心涼了半截,但看到那麼多別無所求的學生、主婦、醫師、律師的熱血投入,彰化人,能否對抗台化這個大怪獸,就看918這天有多少人站出來!圖/陳婉真

包括彰化律師公會前任及現任理事長謝英吉、楊振裕兩位律師;南投縣律師公會理事長柯紹臻,以及長期關心弱勢的陳武璋、李進建、陳建良、林明毅等共7位律師,在逢甲大學劉曜華教授的陪同下,犧牲中秋假期,專程到彰化縣環保局,表達挺縣府拒發台化生煤許可證的意願。由環保局長江培根及相關人員向律師們作簡報,說明審查進度。

環保局說,有關台化3張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屆期展延問題,環保局均從嚴審核,以致退件達28次之多,最近這次由台化再送進來的資料看來,環保局已經找不到更好的理由可予駁回。但16日與律師座談過後,縣府願意再邀請學者專家確認無問題後,就會回到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的權責發證。

謝英吉律師表示,律師們是特別來提供法律上的資源。他們認為本案在法律上並無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而台化提出申請延展的時候,一定要同時提出所有主管機關要求的審查文件,彰化縣政府要站在一定的高度,協調各相關主管機關,絕對不是只交給環保局就其權限範圍來審查,應顧及國民健康的立場,依照相關的規定,來拒絕台化申請許可證。

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楊振裕律師呼籲,彰化縣政府應勇於承擔,依據《環境基本法》第3、2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政府有責優先守護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不應被企業綁架,無視台化長期汙染,猶仍曲解法令,裁量核發或延展許可證。

陳建良律師表示,審查鍋爐許可,會牽涉到台化在彰化廠生產製程,是不是有需要用到這麼大的電量?台化原來申請固定污染源通過的時候,說這些鍋爐設備要用在化學纖維、用在紡織,跟現狀有很大的差別,不管是環保局、能源局都應該介入審查,釐清原先准許台化用這麼大的燃煤量,是否需要調整?

他說,台塑關係企業目前重要的事業都已遷到其他地方,台化現在若是主要的事業目是在賣電的話,就不能允許它展延。而應根據污染源設置許可辦法規定,重新審視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工廠生產的現況,是不是與事實相符合,不能在沒有經過任何審查之下,就說沒有問題,就可以允許核發。


7位律師利用中秋假期專程到縣環保局關心台化發照問題。圖/陳婉真

律師團並提出一份書面意見,全文如下:

<律師團書面意見>
不須「三個如果」,縣長即可停發許可證

日前彰化縣長說「如果台化沒有履行環評承諾,如果台化沒有符合環評審查意見,如果台化沒有符合環保的法規」的話,「就是不會發許可證」!

這些話術,之前雲林縣政府對於停發台塑電業設備石油焦與煤之使用許可證時,也都用過,當時已遭詹順貴律師(現任環保署副署長)專文駁斥,更有今天到場的謝英吉律師(現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保護委員會主委、前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柯劭臻律師(現任南投律師公會理事長)撰文反擊。

一、 環評承諾與審查意見與空污管制係二事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37號行政判決要旨』,環評法屬於環境預防的部分,空污法屬於管制的部分,兩者規範目的不容混為一談,而縣政府是否核准展延許可證一事,應以空污法及其相關法規為依歸,因此,縣政府不應因環評決議而約束或限縮依空污法第28、29條所賦予縣政府審查許可證之職權與職責。 此外,停發許可證是指當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屆滿,由縣府駁回台塑提出展延許可證效力之請求,縣政府並非要突然撤銷或廢止既存之授益行政處分,而變動原先之信賴基礎,故並無依環評承諾或審查意見之信賴保護可言。

二、停發許可證乃環保管制事項非能源許可事項,係地方政府法定權責

依《能源管理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為地方主管機關,該法並無明文限制地方政府之權責;至於第6條僅在規定能源產品之經營須經特許而已,與地方政府管制使用之權責無涉。

其次,環境保護事項,屬《地方制度法》第19條賦予縣市政府之自治事項。空污管制本來即包含「前端管制」(例如針對業者所使用之低質燃料進行管制)及「末端管制」(例如制訂加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內。 台化辯稱不管原料如何,最後污染的排放濃度符合標準就好(也就是只要末端管制,無須前端管制)云云,顯然悖於空污管制立法意旨,縣長所謂「如果台化符合環保法規」,無非是想用末端管制放行前端管制,完全無視環保法規「前段管制」的明文規定,這不只是裁量權濫用,而是違法裁量。

空污法第29條之法律目的與精神,已賦予地方政府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空污管制之重新審查權責,而且,我們認為應屬實質審查,行政機關依法仍有自主的行政裁量權,否則,若認政府僅憑企業所提出之排放檢測報告即照單全收,那何須還要賦予地方政府的管制權責?


環保局長江培根與律師就台化案交換意見。圖/陳婉真


環保局長向記者說台化許可證展延案已找不到更好的理由可駁回。圖/陳婉真


918反台化遊行海報。圖/要健康婆婆媽媽團提供


血腥的手海報。圖/要健康婆婆媽媽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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