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強化反滲透法功能 未來修法應可納入更具體違法行為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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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強化反滲透法功能 未來修法應可納入更具體違法行為樣態

 2020-03-21 11:03
防堵紅色滲透成為近年顯學,建立防堵機制在西方國家已逐漸成為主流,台灣也需要一部法律防範中國政府的全方面滲透。圖/取自解放軍報網站
防堵紅色滲透成為近年顯學,建立防堵機制在西方國家已逐漸成為主流,台灣也需要一部法律防範中國政府的全方面滲透。圖/取自解放軍報網站

防堵紅色滲透成為近年顯學,建立防堵機制在西方國家已逐漸成為主流,台灣也需要一部法律防範中國政府的全方面滲透。立法院在上一屆通過「反滲透法」,蔡英文總統也簽署並公布。蘇貞昌院長也在臉書強調,聽中國指示、委託或資助,在台灣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經過法院判決,才會受處罰。

言下之意即為,違反法律的行為樣態如下,如果有接受中國的「指示、委託、或贊助」,從事以下5種行為,包括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假訊息干擾選舉,就可能有違法之虞。

針對外界質疑法律會限縮兩岸正常交流,蔡總統也說明,這部法是反滲透,不是反交流。她提到三點指示,第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持續宣導、澄清,避免大家因不了解反滲透法內容,產生不必要的恐慌。第二,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將違反或不違反的行為態樣公告給大家知道。

第三,蔡總統提到,請海基會設立諮詢服務窗口,提供資訊,並彙整大家的意見提交陸委會,在專案小組討論處理。蘇貞昌院長也強調,無論是去中國探親、表演、經商、求學、進香、賣水果,這些正常的交流,都不會受到影響,若您在網路上看到這些謠言,也請轉傳這張圖給他們看。蘇貞昌也提及,境外敵對勢力對臺灣的滲透分化是國際公認的事實,為了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政府有必要採取適當的防衛作為。

反滲透法的重點是內容,要講清楚什麼是「地雷」或什麼不是「地雷」,本文認為,法律內容要明確化、組織透明度、與成立執行單位,目前雖然有違法行為樣態,為接受中國「指示、委託、或贊助」,但三種違法樣態仍太過抽象,未來可能要再修法,加入更具體的文字說明,讓違法行為樣態能更為明確、可依循,也讓兩岸交流避免誤觸嚴重的地雷。

專案小組必須接受國會監督

此外,蔡總統要求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本文建議,必須要求行政院相關臨時專案組織要接受國會嚴格監督,以及遵守民主憲政原則,相關單位務必秉持透明資訊、公開資訊,不能便宜行事甚至因權力不受限而恐怕導致有危害民主自由憲政、與侵害人權等之情事,為讓組織接受民意監督考核,因此行政院專案小組也要到國會定期實施工作報告,接受國會不定時追蹤與質問,國會甚至也有可能將該單位預算列入年度編列預算的重點考核單位。

政府也需要設立相關網站,在媒體加強宣導違法行為樣態,政府要讓相關資訊要更加透明,除了有危害國安疑慮盡可能不公開外,各種資訊應該要讓社會大眾明白政府最新政策方向,特別讓有兩岸緊密交流的台灣人不要因為交流而觸法,政府也要做到讓台灣人在中國大陸的權益要有保障。

蔡總統另提到,要請海基會設立諮詢服務窗口,提供資訊,並彙整大家的意見提交陸委會,在專案小組討論處理。本文也要建議,請專案小組彙整各種資料後,要不定期在國會向立法院做專案報告,讓國會可以掌握反滲透法的實施進度,政府單位要受到國會問責,是天經地義之事。

北市長柯文哲曾表示,反滲透法立意良善,但要講清楚執行細節,不然會引起社會大眾疑慮。目前這部法律最大問題在於沒有成立執行單位,雖然沒有執行單位,而蘇貞昌院長說過要經過法院判決,才會受處罰,這是基本的邏輯,但是因為目前沒有執行的單位,因此問題在於,誰有權提供資訊給法院作為判決依據,誰的資訊難道就是真實、可靠嗎,本文認為,若是要交給檢調單位辦案,他們也要秉持公正辦案的原則,更要避免淪為辦案出現自由心證的心態,必須嚴謹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以及要以證據說話,要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不能憑空想像做辦案。

另外,若有當事人因反滲透法遭到起訴,當事人也要受法律保障其各種訴訟權利,不能因審理過程而遭到政治迫害。不過,執行細節仍需要政府透明資訊,讓國會監督也所有依據,綜觀本文,反滲透法未來似有修正空間,主要在於違法行為樣態,要加入更具體明確的文字說明,避免該法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此外,未來法律在修正上面,也可能考量納入正式執行單位,要透過國會審查單位年度預算,以有制衡執行單位的工具,避免該單位權力過大不受民意監督,不過,未來在法律修正中,執行單位的定位也必須非常清楚,到底是資料蒐整單位還是有特定功能的單位,這需要立法院有一個集體的共識。

反滲透法的精神在於,若有聽中國指示、委託或資助,在台灣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經過法院判決,才會受處罰,政府也已經清楚說明,要經法院判決才會出現有無處罰,因此若因有人可能違法之虞,未來則必須透過檢調單位依法辦案,本文也呼籲檢調單位要以證據說話,並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查案,不能以言輕易入罪,以免造成人權、法治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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