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食安論壇】食品製造業者之自制與食安及法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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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論壇】食品製造業者之自制與食安及法規檢討

 2015-07-10 08:00
台灣消費者除了需教育改變心態外,也必須對食品的專業知識與常識多加充實。(CC0 Public Domain)
台灣消費者除了需教育改變心態外,也必須對食品的專業知識與常識多加充實。(CC0 Public Domain)

「食安」竟成「國安」?

從2011年5月衛生署查獲飲料食品違法添加有毒塑化劑DEHP,總計有上萬噸的違法起雲劑製成濃縮果粉、果汁、果漿、優酪粉等50多種食物香料那天起,台灣的食品安全全面淪陷,不但重創了MIT形象,更瓦解社會信心與信任。隨之而來的「毒澱粉 (順丁烯二酸)」、「胖達人香精麵包」、「黑心棉籽油及餿水油」、「皂黃豆干」、「漂白劑豆芽」、「黑心鴨血」、「碳酸氫銨海帶」、「石膏米血」以及「農藥茶葉」等重大食安事件,史無前例的迫使一位行政院長下台,也首次進用食品專家擔任衛生福利部長。

民眾開始恐懼的是,每天的一頓飯、一瓶飲料,竟都可能暗藏危害日後健康的隱憂?當食品安全開始危害人命,開始造成經濟損失,開始重創國家形象時,我們不禁要問:這難道是突發或偶發事件嗎?可惜答案是否定的!

食安在人類歷史早已不斷發生,不論是1979年的米糠油,1982年鎘米,1986年綠牡蠣,都曾造成重大危害,更遑論日常發生的假酒、飼料奶粉、病死豬、瘦肉精及違法添加物等。其實政府早知道,民眾早看到,卻沒人當回事。官員來來去去,歷任數位行政院長與多位衛生署長,沒有人把『食品安全』當大事看待,政府沒有立即作為,業者沒有自我改善,日積月累之下,我們食的安全從上游到下游都失控。

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孫璐西教授曾說:「食安出問題,每個人都要檢討,我們做錯了什麼」;是的,不論從食品原料供應商、製造商、品牌商、通路商、消費者到政府主管機關,都是造成食安事件的共犯結構。於是,要開始加強對食品原料上游供應商源頭做管理,要對委外生產的供應鏈做追蹤,要對四處林立的便利商店、連鎖食品店做輔導,要對通路商末端追溯上游進行品質追蹤做要求,要對消費者食品安全與危機意識再教育,對於負責訂定規範與執法的政府也必須要求有所突破與改變。

業者的自制

許多法規的修訂都是為了提供業者做好各項自我管理。其中包括:

一、為加強食品添加物工廠及業者管理,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增訂「食品添加物工廠建築及檢驗設備」專章,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增訂「食品添加物業者良好衛生」專章,以強化源頭管理機制。

二、為加強食品製造業及食品添加物業者管理,辦理各類型食品業者說明會,輔導食品業者遵守衛生法規;製作衛生管理參考手冊,輔導大型食材供應商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書。

三、為強化業者管理機制,增列「水產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健康食品製造業」為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規範衛生管理人員資格,研議強制規定食品業內應置一定比例領有專任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以提升國內食品業者從業人員素質,落實食品衛生自主管理。

四、為強化食品添加物產品之管理,衛生福利部於104年6月23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0273號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除原強制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品名」、「用途」、「型態」、「成分」等資訊之外,亦將「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及「產品標籤(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及其相關規定)」等資訊亦列為國內製造加工或國外輸入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強制登錄項目。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其產品應登錄資訊,給予修正之緩衝期至104年7月31日。

另外,通路品牌商收取產品製造商上架費用,應對產品上游有良好稽核。倘若通路業者找代工廠生產食品,以自有品牌販售,無非就已經壓低成本,對於產品上游的稽核更應投入經費與負起更大責任才是。目前已建置產品通路便捷稽查作業平台 (PMDS) 供查詢運用,以便利加強管理不合格食品造業者之追蹤輔導。

消費者的責任

許多食安問題的發生消費者難辭其咎,因為消費者的消費抉擇,是導致廠商行為的主要誘因。台灣消費者對食品購買的第一要件是要好吃,第二要件要價格低廉,可惜這兩個要件通常是違背而衝突的,因此以較高價錢維持好吃產品,講求真材實料的業者便紛紛虧損退場;而存活下來的都是一些以低價成本原料或添加物維持好吃口味的掙錢怪獸。這點顯示台灣消費者除了需教育改變心態外,也必須對食品的專業知識與常識多加充實。

政府的作為

政府為了指導並防範食安繼續惡化,必須從多方面著手改造與徹底執行:

一、充足預算和人力

二、嚴訂法令,適時修訂

三、落實執行,追蹤管理食品安全牽涉範圍廣泛,絕非單一部門單位可完全照顧,必須由行政院統合督導,整合環保署、衛生署、農委會與經濟部等部會協力執行。例如危害人體化學品混充添加物加入食品中就必須藉由環保署進行毒物歸類控管,並加強源頭管制;進一步與食品藥物管理局聯繫與交換資訊,進行勾稽比對且主動通報;經濟部推動的食品GMP(良好作業規範)授證、農委會推動的 (優良農產品)認證等,則須落實後續追蹤管理,保障認證的可靠性。

四、不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管理

​「2011與2013全國食品安全會議」),也不能只在每次食安事件後才緊急進行法令修補,例如: 2010年真空包裝豆干肉毒桿菌中毒事件後,於2010年10月14日公告「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於2011年7月7日公告「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2011年塑化劑事件發生後,才進行源頭管理,由衛生署與環保署針對列管塑化劑毒化物強化運作管理,建立兩署間業務通報機制,並建置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2013年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事件後,特別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於2013年6月19 日通過添加未經核准添加物,皆得以處3年以下刑責或最高處以1500萬罰鍰。這些工作應在平時定期會議檢討,以期在危害未發生時足以加以防範未然。

2011年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生效「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這是美國近七十年來最徹底的食品安全法規改革。這項法案立法目的,是將維護食安的焦點,從解決已發生的問題、事後防堵,轉移到預防問題發生、確保食品供應安全,並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建立一套符合二十一世紀需求的食安體系。或許我國也應仿效此法案立法精神,將維護食安的主要責任,放在食品供應鏈上,以制訂適當相關法規來約束並引導從農場、運輸、倉儲、加工、生產、通路、餐廳、販賣與消費等每個環節的業者都做好自制管理,讓食品安全回歸成為民生需求的一面,而不是動搖國本的國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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