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結構債損失倒給元京證 元大馬志玲夫婦重判7年4個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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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債損失倒給元京證 元大馬志玲夫婦重判7年4個月定讞

將創上市公司創辦人同時入獄首例 金鼎集團張平沼夫婦「挫著等」

 2014-06-30 19:29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右)夫婦被控背信案,最高法院30日判決兩人各7年4個月徒刑定讞,創上市公司創辦人將同時入獄首例。(中央社)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右)夫婦被控背信案,最高法院30日判決兩人各7年4個月徒刑定讞,創上市公司創辦人將同時入獄首例。(中央社)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被控9年前將自己投資的元大投信必須承擔的結構債損失,以誤導方式將私人持股倒給元京證,使其大舉購入元大投信股份,導致元京證股東蒙受4.4億元損失。儘管馬家律師不斷以失智為由為馬家辯護,但最高法院認定馬志玲仍可以稱冤抗辯,並不接受律師說法,全案今(30)日定讞,馬志玲與杜麗莊各被判7年4個月,高檢署不但已啟動「防逃機制」,也創下上市公司創辦人夫婦遭判刑同時得入獄的首例。

因處理結構債遭起訴,除元大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外,金鼎集團創辦人張平沼、陳淑珠也同樣疑似將結構債損失轉由金鼎證承擔遭起訴,一審分別遭判7年半以及8年半的重刑,現仍在上訴中,在元大馬家判例確認後,金鼎證張平沼夫婦的官司結果格外受市場矚目。

根據判決書指出,2004年7月,台灣「聯合投信」募集的債券型基金虧損,爆贖回潮;金管會要求各投信公司以「須符合法令、不可讓投資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三原則,出清結構債,並且要求投信必須在2005年底出清完畢。

當時元大投信持有面額達276億元結構債,內部估算若按金管會要求出清,恐面臨10多億元虧損,且元大先前已處理了48億元,損失便達7.7億元,馬家為了避免虧損,竟隱匿結構債損失必須要由股東承擔的訊息,還提供不實資訊給鑑價公司,欺騙獨立董事,於2005年7月,讓元京證董事會增資元大,股權從20%暴增到83%,馬家更藉此將家族持股「倒」給元京證,後來元大金控出清剩餘結構債,損失4.4億元,全部都由元京證股東承擔。

此外,金管會後來還發現,馬志玲夫婦還修改評估報告高估股價,元京證被誤導而高價購買元大馬家與其投資公司持有的元大投信全部股權,還讓馬家與其家族獲利3億元。

事實上馬家在元大集團處理結構債過程中,原本第一階段先以私人資金8億多元墊付結構債損失,也支付相關利息,都仍屬合法範圍,但接下來卻將家族私人損失轉移到元京證等公司承擔,第二階段的轉移股權行為已經違反證交法,還因此從中獲利,後來曾遭金管會糾正,馬家雖賠付3億元,但實質上估仍有3、4億元獲利,也屬違法。

全案一審將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各判刑7年6個月,經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操縱鑑價部分無法證明馬志玲夫婦操縱,因此依違反證交法將兩人改判7年4個月,馬家委任律師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因而定讞。台北地檢署在得知判決確定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已對馬志玲夫婦限制出境、出海,並指揮司法警察實施監控。

馬志玲於2009年遭起訴後,便開始對外自爆罹患失智症,並多次向法院聲請停止審判,連女兒馬維欣也在庭上代父發言,宣稱失智。但今日最高法院也指出,雖然馬志玲提出醫院診斷失智症報告,但台大醫院診斷證明馬志玲總體智商仍有95%,且仍可以回答年籍資料、還可以稱冤及做無罪抗辯,更有多位律師協助,因此並不接受聲稱失智的說法,並未予以停止審判。

而馬家委任律師陳彥希在得知判決後代表發言時仍強調,元京證在操作結構債過程中,其實是有獲利的,馬家也沒有「故意」造成元京證損害,況且馬志玲「已經不認得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繼續尋求非常上訴與再審等方式救濟。

小辭典:

聯合投信事件與結構債風暴

2004年6月起因博達科技無法償還到期可轉債,導致聯合投信旗下3檔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基金又遭大量贖回,陸續發生流動性危機,加上預期利率可能上揚,導致投資人對國內債券型基金產生疑慮,引爆贖回風潮,基金規模迅速下滑。由於當時所謂結構債多半連結Libor的反浮動利率商品,當利率下滑時,因結構債利率固定維持在一定機制下,得以廣受市場歡迎,但時值利率反轉上升,結構債價格下跌就會出現虧損,但購買結構債商品民眾卻渾然不知。

根據金管會當時估算,國內投信手上大約6000~7000億元左右結構債規模,估計一旦虧損賠付金額超過300億元,各投信幾年來賺得恐都不夠賠。為防止風暴繼續擴大,因而要求各投信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全部出清手上結構債,且損失必須由股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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