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周六(16日)投票,勞動部日前函釋指出,有投票權的勞工依法放假一天,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天出勤,應加發工資,且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週六的罷免投票日是「一例一休」實施後首次遭遇,勞動部表示,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該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部舉例說,具投票權的勞工,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原經排定應該上班者,放假1日,若雇主在不妨礙其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讓勞工出勤工作4小時,應加給4小時之工資。
如果當天原本就排定休息日的勞工,雇主不需要再另外給假給薪;但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加班,加班費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前2小時加給1又1/3倍以上工資,之後每小時加給1又2/3倍以上工資,且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以此類推。
勞動部說,罷免投票是《勞基法》規定的應放假之日,當天勞工不論在全台哪裡上班,只要具有罷免投票權(設籍在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平溪區、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4個月以上、年齡滿20歲以上)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勞動部表示,因罷免投票需設籍在當地滿4個月才有投票權,若雇主有要求,勞工可出示身分證或投票通知單證明。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2到100萬元罰鍰,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或1955專線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