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新安保法落實美日同盟新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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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保法落實美日同盟新指針

美日防衛新指針與台灣系列三

2015-10-17 10:30
新安保法制讓日本的國際協力活動不再限於聯合國PKO與武力完全無關的部份,也不再限於只能支援美軍,其他國家也成為可以被支援的對象。(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新安保法制讓日本的國際協力活動不再限於聯合國PKO與武力完全無關的部份,也不再限於只能支援美軍,其他國家也成為可以被支援的對象。(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9月19日凌晨日本參院通過「新安保法」,由於眾院已在7月中通過,使「新安保法」正式成為法律。場外民眾抗議聲浪不斷,安倍的個人聲望也因此受到重挫,但有趣的是,在參院總共242席中,自公聯盟在參院佔了過半的134席,反對黨有108席,因此在參院通過本就不是問題,但這次竟是以148-90的差距,比自公聯盟還多了14席,顯見反對黨內有人跑票,對新安保法投下支持意見。安倍為何吃了秤砣鐵了心,寧可讓自己的支持度下挫20%,也要通過「新安保法」呢?

「新安保法」是什麼碗糕?

這個「新安保法」包括兩個法案,一個是「國際和平支援法」,是當有需要共同應對的國際和平事態發生時,日本該如何進行「支援」活動的相關法律。另一個法案是「和平安全法制整備相關法案」,是個把十個修正法案統合在一起的大法案,包括了「自衛隊法改正案」、「武力攻擊事態法改正案」、「PKO協力法改正案」、「重要影響事態法案」、「船舶檢查活動法改正案」、「美軍等行動關連措施法案」、「特定公共設施利用法改正案」、「海上輸送規制法改正案」、「俘虜對待法改正案」、「國家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改正案」等。

在這其中,「重要影響事態法」是把原先的「周邊事態法」從「周邊事態」向「重要事態」進行修正而來,而「船舶檢查活動法改正案」是將檢查活動的範圍從日本周邊向世界擴大。這兩個法案修正,加上「自衛隊法改正案」、「武力攻擊事態法改正案」,以及「美軍等行動關連措施法案」等,是與「集體自衛權」的武力行使較有關係的部份。至於「PKO協力法改正案」是把日本海外PKO任務的範圍擴大,可使用武器以提供戒護任務(過去只能使用武器自衛,因此無法參與戒護工作),「國安會設置法改正案」則是因應集體自衛權的部份解禁,有擴大國安會任務範圍的需要而採行的變革。剩下的修正案多與支援活動的內容與範圍的擴大有關,不牽涉直接的武力投放。

只要防衛指針修定就要修法的怪異現象

「新安保法」是針對今年四月底所公佈「美日同盟防衛新指針」,從日方做出相應的內部法令改革。這樣的改革也發生在在1997年美日同盟防衛指針第一次修訂時,針對從「專守日本」向「周邊事態」的擴張改變,當時日本為此草擬了「周邊事態法」。如果大家有印象,當時為了「周邊事態法」的建立,日本還因此修改了「自衛隊法」、「船舶檢查活動法」、以及與美國的「物品役務相互提供協定(ACSA)」等。但光是「周邊事態法」的立法就弄到1999才過,與其相聯繫的「物品役務相互提供協定(ACSA)」修正,更是遲至2004才完成。因此這次的新安保法獲得通過是在防衛新指針公佈後不到五個月時間,算是相當快的,因此對民眾會出現溝通不足、「黑箱」的疑慮,也不是全無道理。

但這次「新安保法」雖然也是因應新指針修正所做出的法律修改,但與過去有何不同呢?

我們知道在1999年通過「周邊事態法」後兩年,2001出現了911事件。美國將其定義為反恐戰爭,不是警察行動,要進攻阿富汗打反恐戰爭。但當時日本只有與「周邊事態法」的相關法律與規範,無法適應美國前進南亞進行反恐的任務需要。為了處理這個問題,當時的小泉首相緊急在2001通過「反恐特別設置措施法」,連同之後在2003的伊拉克支援美軍活動,之後進行了兩階段的「有事法制」建構。基本上,這個有事法制是針對特定任務的特別立法。

這個經驗可發現,只要同盟防衛指針出現更新(如1997修改防衛指針)或是有新的情勢(如2001反恐戰爭),日本幾乎就需修新法以肆應新指針,否則會無法跟上任務要求。這次的作為想改正這個問題,希望日本不會因為新的事態出現,就又需要採用新而臨時的立法以處理這些問題,而是能依照自己國內的能力與狀況,一次處理未來可能會出現的海外任務。如果現有法令可以處理就參加,如果超越這「新安保法」,就可能要對美國或其他國家說sorry了。

新安保法與新防衛指針的關係

由於2015新指針強調處理灰色地帶以完成美日同盟從平時到戰時的無縫接軌,並將美日同盟的涵蓋範圍從日本周邊擴大到全球,也強化日本的主動反應角色,同時因應美國亞太安全戰略從(美國為)軸心-(雙邊同盟為)軸承,轉向以美日同盟為軸心,「美日+1」三國合作為軸承的變化,因此新安保法制讓日本的國際協力活動不再限於聯合國PKO與武力完全無關的部份,也不再限於只能支援美軍,美軍以外的其他國家也成為可以被支援的對象。此外,即使自己未受攻擊,自衛隊也被授權可使用武力支援受攻擊的友國(軍)。防衛指針修正會出現這些新任務,與去年7月安倍對集體自衛權採彈性解釋而使其被「部份」解禁有關。如果沒有新安保法,則四月底通過的美日同盟防衛新指針,是無法發揮作用的。

以船舶檢查為例,現在可以根據「周邊事態法」對在日本鄰近海域的可疑北韓船隻進行檢查,但當行為是在其他地區時,就沒有辦法了,新法案使得日本可以對在其他海域的特定來源船隻進行檢查。

有人提到日本不是參與了索馬利亞反海盜任務嗎?既然索馬利亞不在日本周邊,那幹嘛需要一個新法案來處理呢?誠然,日本海上自衛隊有參與索馬利亞反海盜的多國行動,但要先在2009通過特別法律後才能出兵合作,而且只限於索馬利亞、亞丁灣等附近海域。但這個法案只讓自衛隊可以對應索馬利亞附近海域的海盜,如果海盜跑出法案定義的海域,日本海上自衛隊就只能停下來眼睜睜看著這些海盜離開。所以日本又定了一個一般性的反海盜法案,而且發現之前的法案主要是處理反海盜,但沒談到如何保護船隻,因此在新法案中還特別對此處理。可是對於索馬利亞任務的所有法案,都有一個特別的目的,就是針對海盜行為的因應,但是船舶檢查所遭遇的工作不會指是針對海盜,還會有其他狀況。

此外,當日本僑民在國外有難,如在過去,日本只能「撤日僑」(也不能攜帶武器),但現在因有新法之故,「救日僑與其他外僑」也可以成為自衛隊的任務(還能攜帶合乎聯合國維和任務標準的武器),這也是前所未有。

另一個例子,是日本在911後參與反恐戰爭的任務限於在印度洋擔任境外護衛與提供盟軍油料的任務,此等固然使美英澳等國無需耗費資源處理這種問題,但日本還是無法直接參與反恐任務。新安保法通過後,日本參與類似這樣反恐作業的彈性與範圍就大上許多,在參與對伊戰爭時日本自衛隊員需要被澳大利亞派軍人保護的糗事也比較不會出現。

當然安倍提到的例子最傳神,當發現有北韓或其他來源的飛彈(silo)朝向美軍飛來而被日本先發現時,既有的法令無法讓日本攔截這些飛彈,甚至有可能也無法向美國提供情報,因為會違反憲法對集體自衛權的約束。如今新安保法通過後,無疑是大幅增加了日本回應彈性與美日同盟能力。

國會的監督力是關鍵

「新安保法」雖然具體強化了「美日同盟2015新指針」的能力,但對日本自衛隊的海外任務還是有很多限制。從美國的角度來說,其與美韓同盟相比依然是天差地別。美韓同盟有整合的指揮體系,韓國曾派軍協助美國的伊拉克戰鬥任務,過去也協助美軍打越戰,但是日本因沒有集體自衛權,美日無法進行指揮體系整合,搞到後來美日在最需要即時情資分享的飛彈防禦上,還要採取 co-basing的方式,使美日保有各自的飛彈監視螢幕,只是將其擺在同一個地點,來達到「實質」共同圖像的讀取,日方也因此不會在飛彈防禦的情資提供上違反憲法限制。

日本反對者對「新安保法」的疑惑,特別批評期是否適用集體自衛權等之解釋權是集中在內閣手裏。即便安倍本身會遵守,但不能預期之後的總理就會比照辦理。而這對經歷戰前日本社會的人們來說,是有滑向軍國主義的危險。

但是在2014年7月1日內閣會議提出對集體自衛權(部份)解禁的三條件說時,加了派遣自衛隊赴海外需國會同意的但書。此外,解禁集體自衛權並不是安倍的個人主張,當民主黨還在執政時,當時的野田佳彥首相在2012年10月16日就表示計畫重新定義集體自衛權並有意修改憲法。因此包括民主黨在內都有不少人認為不能維持現在集體自衛權的樣態,有必要加以處理。差異主要是在對安倍的法案是否有信心。

總而言之,讓日本可以使用某種程度的集體自衛權實際上是朝野政治菁英的共同看法,朝野攻防的主軸在於安倍處理新安保法的方式與手段。有人說既然有違憲之虞,為何不乾脆修憲呢?但問題是憲法不是只有第九條的問題,一旦要修憲,勢必要對日本戰後的五五體制進行總檢討,國會議員不可能為了第九條而單獨修憲,修憲一定會牽涉到其他需要處理的日本憲政體制問題,這樣拖下去可能沒完沒了。畢竟對日本而言,中國是不會等日本修完憲後,再來對東海、台海或南海採取行動的。

2014年7月1日所謂部份解禁集體自衛權的閣議,是對日本的自我防衛採取較廣義的解釋,所以在若干狀況下即便採取有實質集體自衛權的行為也不會違憲,在這個基礎上進行美日防衛指針的新修訂,以及與此相應的「新安保法」的日本內政變革,雖然較先前開放了不少,但對日本的限制依舊很大,無法與中、韓相比,台灣固然因此出現很多空間,但也不應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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