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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必須強化居家監禁的法制基礎

 2020-01-31 11:09
受居家隔離者,仍有日常生活需求。對隔離者可以活動的領域如何規範?所發放的手機雖都有衛星定位,但要以居家隔離者隨時配戴為前提,這就必然出現監控的間隙,有賴主管者隨時查核。(示意圖)圖/Pixabay
受居家隔離者,仍有日常生活需求。對隔離者可以活動的領域如何規範?所發放的手機雖都有衛星定位,但要以居家隔離者隨時配戴為前提,這就必然出現監控的間隙,有賴主管者隨時查核。(示意圖)圖/Pixabay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為有效防制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分成居家隔離、健康關懷、健康追蹤、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觀察等五項措施為管制。其中對居家隔離者,將採取手機衛星定位為監控,以防隔離者四處遊走。惟如此的科技措施,除須注意執行面的問題外,更該在法制上有所強化。

武漢肺炎,經衛福部疾管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公布為第五類的傳染病,若為此病症確診者,主管機關即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的授權,進行強制隔離與治療。由於此等措施,明顯是對人身自由的拘束,是否要根據憲法第8條,由法官來為決定,似乎就會成為問題。在2003年發生的SARS疫情時,即有因此等問題而聲請釋憲,大法官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對於傳染病的強制隔離,並非屬於懲罰性質的人身自由限制,故無用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只需要提供於強制隔離處分後,有向法院救濟的可能性,即屬合憲。至於目前對於強制隔離的處分,除可提起行政訴訟外,亦可依據提審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即時的審查。

除了對確診者的強制隔離與治療外,曾與確診者接觸者,於潛伏期的十四天內,則採取所謂居家隔離的方式為監測。而因目前接觸者恐已達兩千人以上,要靠地方衛生機關及警察為全天的人力監控,實屬不可能的事,故輔以電子監控就成為必然。

電子監控居家隔離仍有漏洞

而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採取的方式,就是發給居家隔離者手機,並藉由衛星定位以得知受監控者是否離開居家處所,又地方衛生機關也會要求隔離者回報所在地點與身體狀況。故居家隔離者若違反誡令,主管機關就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強制管制或隔離。凡此措施,就在彌補人力監視的不足。

只是受居家隔離者,仍須有讓其為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空間,故對隔離者可以活動的領域與距離,是否要因人、因事、因地而異,馬上就面臨問題。而所發放的手機,雖都有衛星定位,但要能發揮作用,卻是以居家隔離者隨時配戴為前提,這就必然出現監控的間隙,故為彌補如此的漏洞,就得依賴主管者的隨時查核。又關於身體狀況,若僅是基於隔離者的回報,恐又回到人性的考驗,致凸顯現行監控措施的難題。

故為有效解決這些疑難,似就得強制要求配戴電子手環,除可隨時監控行蹤外,亦可得知受監控者的身體狀況,如體溫等,以來縮小與縮短監視的間隙。只是如此的強制手段,已涉及行動、甚至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則這類用於犯罪者或刑事被告的電子監控,能否適用於未觸法的居家隔離者,實就有很大的憲法爭議。尤其是現行以手機監控的依據,即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僅空泛的規定,人民必須配合政府為檢疫與防疫工作,但是否可涵蓋到強制配戴電子手環,也會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問。

總之,基於防疫工作的複雜與變異性,傳染病防治法實賦予給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雖然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對於此種立法型態的合憲性,採取較為寬鬆的審查基準,卻也因此碰觸到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紅線。也因此,新國會開張的第一件事,雖未必要制訂特別法,但肯定得儘速檢討與修正傳染病防治法,以讓行政機關於彈性調度的同時,能有更明確的規範可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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