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宜蘭農舍草案再遭駁回 農委會重申農地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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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農舍草案再遭駁回 農委會重申農地農用

 2017-12-22 15:28
農委會召開記者會重申農地農用,農舍和農業設施不得合併計算審查否則會觸及母法。圖/農委會提供
農委會召開記者會重申農地農用,農舍和農業設施不得合併計算審查否則會觸及母法。圖/農委會提供

農舍及農業設施之議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22)日重申,沒有農業就沒有農民,沒有農民就沒有農舍;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並非擁有農地,即可興建農舍,這也讓宜蘭代理縣長陳金德日前提出的相關草案恐怕會遇到牴觸母法而無效。

宜蘭縣政府20日預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明天將舉辦公聽會,代理縣長陳金德日前曾表示,為確保農地的完整性,農舍加農業設施要臨路、集中配置,不得超過整體農地平均縱深40%,沒有蓋在田中央的問題,並自稱有些規定比農委會還嚴格,不過合併計算的方式,引發外界爭議,批評是在玩數學遊戲。

「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農委會今天再次強調,地方政府應將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依申請適用之法規分別據以審查,倘訂定之地方自治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應屬無效。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也說,蓋農舍適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農業設施試適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是不同的法令。「農舍以及農業附屬設施」總數僅能占農地的10%,其他90%土地必須農用且應該保持其完整性。

農委會表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當中第33條規定,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其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屬截然不同之法令規定,其規範目的、使用強度及性質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自應各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之法規據以審查。農委會也說,農舍之興建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用地以外的90%完整區塊應整體看待,故農舍用地自應臨側臨路配置;而農業設施則為專供農業生產使用有必要者始得設置,二者規範並無結合、模糊空間。

農委會也呼籲,地方政府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針對農民居住需求,宜回歸農業發展角度,站在農業、農民及農村發展的立場整體考量,並避免農地零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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