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彰化縣政府提醒「春節」期間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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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提醒「春節」期間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2017-01-27 10:23
另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有關勞工之補休日期,無法為一致規範,仍宜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圖/李秉芳
另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有關勞工之補休日期,無法為一致規範,仍宜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圖/李秉芳

一例一休新制剛上路不久,彰化縣勞工處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27日)及春節(本月28日至3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此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因此,本月27日至30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有關勞工之補休日期,無法為一致規範,仍宜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舉例而言,春節本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

縣府說,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之重要傳統節日,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

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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