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由「被失蹤」談被告押票與羈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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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失蹤」談被告押票與羈押通知

  2019-09-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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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謂警察國家,人民根本沒有人性尊嚴,「被失蹤」是常態。(圖為在中國被失蹤一年多的學者蔡金樹)圖/取自蔡金樹臉書
在所謂警察國家,人民根本沒有人性尊嚴,「被失蹤」是常態。(圖為在中國被失蹤一年多的學者蔡金樹)圖/取自蔡金樹臉書

依媒體報導,南台灣兩岸關係協會聯合會主席蔡金樹在中國「被失蹤」一年兩個月後,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9月25日記者會證實,並指稱「大陸有關部門已經通知了蔡金樹的家屬,不存在一些媒體製造所謂『失聯』問題。」

依馬先生的說法,在中國「失聯」與「被失蹤」之定義有別。事實上,在所謂警察國家,人民根本沒有人性尊嚴,「被失蹤」是常態,沒那麼嚴重。不過,也要看該國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規,對於「被告押票」或「羈押通知」之具體內容,包括理由與事實等,以及當被告被羈押時,必須通知被告及其家屬、親友的相關規定。

2019年8月20日在中國又發生「李孟居事件」(被失蹤),讓人覺得「被失蹤」事件在警察國家是可能的。回顧在23年前,當時,台灣已經是民主法治國家,卻發生太極門弟子「被失蹤」事件,其係由檢察官造成,令人不可思議,因為這是嚴重侵害人權、人性尊嚴的事件,應予究責。

在《明白,蒙冤十八年人權奮鬥史》(2015年5月出版)第76~77頁有一段內容:侯寬仁檢察官未依法將收押禁見的訊息通知我(按即被失蹤者)的家人和服務單位,我如同人間蒸發,家人、同事、學生心急如焚,到處找人,甚至懷疑我被綁架。後來由服務單位的校長去函台北地檢署查詢,直到12月31日接到回函,才確認我被收押禁見在土城看守所已有7天(按即1996年12月24日至31日),事後更發現當時有人偽造我簽名的羈押通知單。

1995年12月22日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公布,檢察官不應擁有羈押權,必須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該項修法1997年12月22日生效。其中跟「被失蹤」有關條文主要為刑事訴訟法第103條。在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增訂「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用來解決「被失蹤」的烏龍事件。

太極門冤案帶給我們的啟示,由於檢察官的「法匠」思維,民主法治的正當法律程序不能貫徹,人民不能過著免於恐懼的日子。此種情形,迄今仍然存在,對於不肖檢察官的究責機制不健全,被害者難以討回公道,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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