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醫療消費者,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必須蒐集病歷…等證據。」「康軒文教」出版的小六健康與體育課本「醫療糾紛」單元,多處陳述被醫界認定有醫療商品化且仇醫之嫌,引發醫界不滿。剛就任的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邱泰源表示,已接到許多醫界同仁的反映,正研擬說帖,將遊說立法院及相關單位協助導正教材內容,讓學童和社會各界重新理解醫療的核心價值。
在該小六課本的「醫療糾紛知多少」單元內,首頁提到「小佳在電視上看到有民眾到醫院門口抗議的畫面,還有斗大的標題:醫療糾紛。小佳好奇的向爸爸詢問什麼是『醫療糾紛』?」一旁配圖是XX醫院傳出手術醫療糾紛,大批民眾在門口拉白布條、灑冥紙抗議。
接著,內文提到,為了更深入了解醫療糾紛,小佳和爸爸一起蒐集資料,發現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包括下列3方面:
一、醫事人員處置過失,例如:診斷、治療或給藥上的錯誤、技術不良。
二、醫事人員沒有過失,但是醫療結果並不為病人和家屬所滿意。
三、醫師與病人關係不良,溝通不佳,例如:醫師沒有充分解釋病情或病人隱瞞病情,以及說話用詞不當等。 其中還有「為醫療消費者,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必須蒐集病歷、處方箋、手術同意書、護理紀錄、照片等證據。」等內文。
竟教學童去拍照蒐證提告
對於教材內容,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前處長、台大醫院急診醫學部主治醫師劉越萍認為,教科書內的課文提到「醫療消費者」是很不妥的,醫療裡面有一些確是消費行為,例如買健康食品,但是醫療行為本身則早已被認定不適用消保法。
劉越萍指出,1999年的馬偕醫院發生肩難產醫療糾紛,病家告上法庭,這起醫療糾紛承審法官援引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判決接生的婦產科醫師要賠償,引發醫界嘩然,爭論許久之後,民國90年大法官解釋醫療行為就是醫療行為,不是消費行為,不適用消保法。
劉越萍表示,消費行為是可以討價還價、還可以團購享折扣的,但難道開盲腸腸也能找3人一起來打折嗎?消費行為中,要確保產品品質是好的,如果買手機不能用可以拿去換,商品可以要求無過失責任,要換到好為止,這是理所當然,但治病總不能保證換個全新的人吧!有些病可治好、有些不能。若以消費者的角度看醫療,未免太為難醫者。
看到教材內容,劉越萍覺得非常無奈,不希望小朋友從小學的教材就偏差,希望導正過來。醫療糾紛確實難避免,但不能都歸責於醫師,醫病雙方應理性溝通對談。若教材要寫醫療糾紛也並非不可,不過應強調「加強溝通」,教導學童去拍照蒐證提告並不是最好的方式,否則易兩敗俱傷,產生醫病對立,且訴訟曠日費時、緩不濟急,若不是造成嚴重傷亡,都建議用調處、調解、和解的方式去修補關係。
醫師公會:教材內容使醫病關係更惡化
邱泰源直指,小六課本談醫療糾紛的內文明顯失當,可能引起醫療糾紛更多、醫病關係更惡化。也顯示課本的編纂者對於醫病關係的核心價值不理解,「醫師對病人是責任,病人對醫師是信任才是良性的」,只有良性互動,醫師才更願意照顧病人,病人才會感激。醫療不是消費行為。
邱泰源也感慨,醫病關係到這地步不是一天兩天的事,為什麼教材會有這樣的內容?或許整個社會氛圍或老師都是這樣認為,醫師公會將以短、中、長程的方式階段處理,短期作法是研擬說帖,提出教材內容不當之處,以及對課綱修正之建議,向立院等相關單位遊說,務求這個影響醫病關係、增加醫療糾紛、降低醫療品質的不適當教材予以導正;中長期則要透過各項宣導重塑醫療核心價值,讓醫病關係更良善提升。
根據醫師公會所擬的說帖內容,教材所提「醫療糾紛」一詞應改為較中性的「醫療爭議」,因《醫糾法》草案中醫療糾紛的定義「指病人認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應由醫事人員或醫療(事)機構負責所生爭議。」,較為負面。後續延伸的內容聚焦在鼓勵與醫療人員直接理性溝通,若是直接溝通無效,才建議遵循合理管道申訴 。此外,「醫療消費者」一詞,極易將醫療行為與消費行為混淆,醫療行為絕非消費行為,建議修正為 「醫療服務使用者」或是「病方」。並建議課程加入禁止「醫療滋擾行為」的內容。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身為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委員,她非常支持從小灌輸正確的醫療觀念,「不把醫療商品化」的教育必須由下往上導正,目前尚未接獲醫師公會的說帖,若有機會她將全力協助此事。
醫師公會對課綱修正之建議:
1、 7-2-3 確認消費者在與健康相關事物上的權利與義務
修改為:確認 民眾 在與健康相關事務上的權利與義務
2、 2-3-1 認識人身自由權並具有自我保護的知能。
修改為: 認識人民健康權的概念和落實於日常生活的具體作法
對康軒版教科書中教材內容修正之建議:
一、教材可以從醫療爭議著手,但後續延伸的內容,宜先聚焦在鼓勵與醫療人員直接理性溝通。 因為醫療爭議事件中最常見的原因是溝通不良(宜做為教材主軸之一)。若是直接溝通無效,才建議遵循合理管道申訴 。
若編輯群仍認為學生教育訓練重點是以醫療糾紛為主要內容,建議以下幾點內容之修正:
a.「醫療糾紛」一詞,較為負面。建議改為較為中性的名詞「醫療爭議」。
b.「醫療消費者」一詞,建議修正為 「醫療服務使用者」或是「病方」。
c. 「審議會」應該改為「醫療爭議調處會議」
d. 應先蒐集必要的資料提到:必須蒐集病歷、處方箋、手術同意書、護理紀錄、照片等證據。請課程必須同時說明要取得病歷與護理紀錄需向醫療機構提出申請。而非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
e.教材中提到照片或影片做為證據一事,雖目前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病人或家屬再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之下拍攝或錄影整個治療過程,若拍到與病人無關之其他人(如其他病人、家屬或醫療人員等),此可能涉及《刑法》之妨害秘密罪及侵犯個人資料保護。為避免破壞醫病雙方信賴關係, 建議刪除相關文字.
二、課程考慮可加入禁止「醫療滋擾行為」的內容。
康軒版教科書引發爭議的醫療糾紛單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