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案,監察院今(1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管中閔近15年來未依規定申報的兼職所得,至少達新台幣1800萬元,監委指出,管中閔教職期間,一再未經報准兼職,知法犯法,違失情節核屬重大,要求教育部督同台灣大學確實依法行政,覈實辦理。
監察院昨天審查通過關於管中閔在台大任職教授期間在政大、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單位兼職,但未向台大申報獲准的調查報告,其中除壹週刊兼職部分已在1月中先予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審理,調查報告另詳列管中閔擔任其他職務期間的違法兼職情事,將分別函請教育部督同台灣大學依該校規定處理。
調查報告指出,管中閔於台大任教期間,另於政大、中央、勇源基金會、壹傳媒、暨大、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單位兼職,但都未申報台大核准;管另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在國泰金控兼職,平均每年領取約150萬元報酬,卻只在第1年曾向台大提出申報獲准。
王幼玲表示,管中閔在中研院任職期間,另於2002年至2008年間在政大兼任講座教授、2008年在中央兼任講座教授、2007年至2008年間在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但都未經申請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但管在2005至2008學年度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兼職,卻有向中研院報准,很難相信管中閔對相關規定不知情,知法犯法,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此外,管中閔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管中閔2007年6月20日至6月23日期間,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西安交通大學的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依中研院函復資料,管卻仍申請支領訪問該校3日期間的日支生活費357美金;其間有無重複領取,將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
蔡崇義指出,管中閔近15年來未依規定申報的兼職所得,總數至少超過1800萬,但詳細數字涉個人隱私,還是要尊重管中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