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行政院長賴清德召開「我國的少子女化對策─0-5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篇」記者會,提出「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化機制」、「擴大發放0-4歲育兒津貼」等三項政策,希望藉此減輕家長負擔,以挽救台灣生育率。
政府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應是運用公共資源增設公立幼兒園與非營利幼兒園,來提供人民實質服務。行政院卻以當前公共化的量能不足,為了快速回應民眾對於育兒迫切需要為由,提出「建置準公共化機制」政策,也就是政府編列300多億的預算向私立幼托機構購買服務來滿足家庭的育兒需求。
8月即將實施的政策,至目前看不見衛福部或教育部對於加入「準公共化」之私立幼托機構具體管理機制(例如:稽查人力配置、財務、人事、財產稽核等等)與退場機制的規劃,如此怎麼叫準公共化機構?又何謂準公共化呢?
這段時間以來,在教育部和衛福部所召開的公聽會上,不論是基層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保母、私立幼托機構團體和家長團體的發言,皆一致反對蔡政府所提出「建置準公共化機制」的政策,要求取消此項政策,但主持的行政單位長官完全忽略參與團體的聲音。
6月11日衛福部辦理的高雄場公聽會,社家署署長簡慧娟不理會現場參加者反對的意見,不斷地強調,大家發言應該要針對目前行政院已設定好的「建置準公共化機制」政策方向,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法,這個公聽會是針對目前的政策來聽聽大家的意見。
本會簡瑞連理事長現場直言,政府公佈政策之前就應該開公聽會來聽取民眾的聲音,而不是設定好政策方向後,才辦公聽會來找民眾幫政府背書。現場最直接、最明確的建議都是告訴政府「準公共化」教保服務不可行,所以請蔡政府直接下架。政府不要每次辦理公聽會都只是形式在應付,根本不在乎人民真正的聲音。
政府藉由「準公共化」之名來補助私立幼托機構,只是濫用「公共化」口號來衝高公共化數量,並無法真正發揮公共化的量能。因為,台灣幼托環境不僅公共量不足,還分佈不均,在貧窮鄉鎮,0-6歲托育服務供給端(私托/幼、公托/幼、保母)的覆蓋率原本就不足,政府即便採用準公共化機制,在這些鄉鎮的家庭依然無法買到服務。
即使在都會區的家庭,除了收托率升高的假象外,也難以因準公化機制而減輕育兒負擔,因為,私幼業者多採營利取向,會不斷推陳出新各種名目創造利潤,學費只會不斷的攀升,加深幼托市場化、圖利業者。
除此,準公共化補助第一年由中央全額補助,那試問第二年開始,有些地方政府拿不出補助時,該怎麼辦?是不是愈窮鄉鎮的孩子們又被犧牲?
本會認為,政府政策須因地制宜,對於財源不足的地方政府應給予更多,更穩定的財源補助,且提供更多樣的托育方式,來解決城鄉間的不公平,才不會導致政府的托育政策始終都是拉大城鄉資源的落差。
「準公共化」政策宣稱,為了改善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條件,所以規範參與的私立幼托機構之薪資待遇,私托投保薪資須達到2.8萬元/月、私幼投保薪資達2.9萬元/月。但令人疑慮的是,政府如何確保教保服務人員實際有拿到足額的薪資?政府有足夠的人力去查核嗎?以目前勞動部每年對於私幼勞檢的量能,要把全台私幼勞檢完共要花費40年的時間,我們怎麼相信政府會有足夠的能力去確保教保服務人員的薪資待遇?
此外,在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的保障上,為何參與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投保薪資只須達28,000元,都是教保工作,為何在幼兒園的保障(29,000元)和在托嬰中心的保障卻不對等?這會直接造成未來托嬰中心找不到照顧人員,政府不該持續透過政策來分化或階級化教保服務人員。
至於,擴大發放0-4歲的育兒津貼,在國際上,育兒津貼只是政府協助一般家庭育兒的補助,只能視為社會福利,並不是所謂公共化政策。本會認為,0-2歲的部分,政府應該是將經費主力去廣設公共家園和公共托嬰中心,提供實質的托育設施來協助減輕家庭的托育負擔。
同時,不應該持續以補助模式要求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來配合政府的政策。除非,政府要全面建置公共保母系統來聘僱所有的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不然,請讓居家托育服務人員回歸由消費端與服務端共同制定合理的價格,政府應回歸輔導的角色即可。
現金補助政策,是政府這20年來解決少子化的主要策略,過去為了減輕家長負擔並提高照顧品質,祭出發放育兒津貼、幼教券、五歲免學費等現金補助政策,並未達到預期的效益。
因為,私立幼托業者會巧立名目增加收費,違法超收,使得補助變得無感,照顧品質低落,更遑論提升生育率,2017年台灣新生兒出生數僅193,844人,再次低於20萬人,總生育率才1.125。如今,賴院長還想藉由擴大補助來解決家庭育兒困境,控管對私立幼托機構的品質,這簡直就是緣木求魚。
幼托公共化政策的主要精神是,政府運用公共資源來提供人民「實質的措施」以縮小因為家庭、階層所產生在養育上的不公平,才能真正改善台灣長期以來幼托環境公共量不足和分佈不均所造成的問題。但蔡英文政府一意孤行濫用公共化口號包裝現金補助政策,假改革、真圖利,拖延幼托公共化進程,根本就是慷人民之慨的假公共化。
本文由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