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政府撤銷李毅的入境許可 並非不尊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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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政府撤銷李毅的入境許可 並非不尊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2019-04-14 12:15
李毅長期鼓吹武力犯台,對台灣帶有高度敵意,其行為並非僅僅停留在思想層面,而是已經付諸行動,世界各國均無法容忍鼓吹外敵武力入侵的言論。圖/擷自三立新聞(資料照)
李毅長期鼓吹武力犯台,對台灣帶有高度敵意,其行為並非僅僅停留在思想層面,而是已經付諸行動,世界各國均無法容忍鼓吹外敵武力入侵的言論。圖/擷自三立新聞(資料照)

聯合報的「重磅快評」刊出「厲害了,我的國! 我們處罰思想犯了!」一文,批評政府驅逐李毅是不尊重言論自由,是處罰思想罪。真不曉得這位作者立論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為何?

李毅是在政府撤銷其入境許可後,因在期限內未自行離境而被移民署依法強制遣送出境。政府有權核發外國人入境簽證,當然也有權收回。這事舉世皆然!

政府此次執法,係因李毅意圖在台進行與申報停留之觀光目不符的行為。且因李毅長期鼓吹武力犯台,對台灣帶有高度敵意,其行為並非僅僅停留在思想層面,而是已經付諸行動。舉凡世界各國,即使是最尊重與保障個人言論自由的歐洲、美、加、澳、紐、日與南韓,均無法容忍鼓吹外敵武力入侵的言論。政府對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寧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言論,會依照其危害程度,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依法限制之。此規定除見諸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亦載明於普世人權章典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發表自由)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政府對人民的言論自由必須高度尊重,但人民的言論自由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公政公約》第二十條昭示:「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鼓吹武力犯台的言論,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聯合報這篇「重磅快評」更應該反問領有美國綠卡的李毅,究竟有何立場要求這個他口口聲聲要用武力消滅的國家,必須尊重保障他的言論自由?

衡諸常理,任何主人家在面對出言不遜的惡客入門侵擾時,皆有權要求離開。若惡客不聽,則依法強制其出去。豈能容許外人騷擾自己家小還不敢聲張?聯合報這篇評論,既昧於法理事實,更悖於人情常識。

特別要提醒聯合報這位不敢具名的主筆,若據實依理地批判政府,有很多地方可以下筆。可是如果想批評政府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可以說的題目恐怕不多。台灣在保障新聞自由的評比居於亞洲第一,對公民與政治權利的保障也名列世界前茅。至於李毅期盼併吞台灣的那個國家,其人民的言論自由程度遠遠不如。對此,享有新聞自由保障之利的聯合報主筆,應該不會一無所知,豈可信口雌黃,將兩者等同視之?

期望媒體工作者立論行文時,務必秉持真知正意。如此才能在享有言論自由保障時,無愧個人良知與人民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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