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知名景點攀爬拱橋 花蓮法院以「並無讓人驚嚇」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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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景點攀爬拱橋 花蓮法院以「並無讓人驚嚇」裁定不罰

民眾憂引發模仿效應 律師:警方移送法條不對

 2017-10-03 16:14
郭姓與魏姓男女在今年8月初攀爬20公尺高的拱型菁華橋,並做出嬉戲翻滾動作。圖/本報資料照片
郭姓與魏姓男女在今年8月初攀爬20公尺高的拱型菁華橋,並做出嬉戲翻滾動作。圖/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市知名景點菁華橋,8月時兩名年輕男女,冒險攀爬至約20米高的拱橋上方,甚至做出翻滾嬉戲動作,讓人捏把冷汗,遭警方法辦,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日前以沒有驚嚇他人之行為,裁定不罰,引發議論,律師認為法律疑有疏漏之處,警方移送法條也不對!

座落在美崙溪上的菁華橋,可看見花蓮港日出美景,為欣賞晨曦的最佳地點,今年8月初,18歲的郭男與20歲魏女,傍晚六點多被發現兩人背著背包,冒險闖入拱橋頂的維修通道看風景與拍照,危險行為嚇壞眾人,還引發網友批評「不要命了!」

花蓮分局警方根據民眾提供資料,循線找到郭魏二人到案,認為兩人行為,已引起部分民眾驚嚇,有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1項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移送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為,當時趙姓目擊證人並未因該男女攀爬橋樑的行為受到驚嚇,還要二人「小心一點」、注意己身安全,難認有以蒙面偽裝以外之其他方法驚嚇他人之行為,男女稱攀爬橋樑為拍攝照片,且數分鐘後即自橋上下來,「並無讓人驚嚇」,故不罰。

判決一出引發議論,網路鄉民也一片質疑聲浪,直指「法官嫌菁華橋跳的還不夠多嗎!」律師林國泰受訪認為,花蓮分局警方移送法條構成要件不對!才是法院裁定不罰的主要原因。

他認為,若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1款,「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有機會判罰鍰6000元,但警方移送的條款,顯然二人並不是深夜遊蕩,他認為這是目前法律的疏漏,目前只能屬於個人危險行為,盼相關單位修法將其納入規範。

花蓮市長魏嘉賢諮詢法律問題後,今天上午接受媒體採訪時對於此一事件,強調攀爬照片在臉書流傳後,包括他在內,有許多人都被「驚嚇」到,因為這樣的行為令人捏把冷汗,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下,萬一不慎從橋頂摔下來,後果不堪設想,年輕朋友想找刺激,千萬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為避免類似行為再度發生,市公所將於菁華橋兩端貼有禁止攀爬橋頂的警語。魏嘉賢進一步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市公所將在菁華橋兩端置放明顯警語及公告,便與法條「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相同,如此「依法有據裁罰」!

菁華橋是花蓮著名景點,面向太平洋。圖/王志偉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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