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台大學生會提案連署 下修民法成年至18歲 還權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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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會提案連署 下修民法成年至18歲 還權青少年

 2019-10-06 12:06
台大學生會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主張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至18歲。圖/民報資料照
台大學生會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主張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至18歲。圖/民報資料照

台大學生會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主張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至18歲,接軌世全球,還權於青少年;目前提案進入附議階段,附議人數達5000人,主管機關必須針對提案具體回應,距離附議期限還有30天。

台大學生會會長凃峻清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下修民法成年,還權於青少年」,提案文表示,「權利應對等於責任」,但是在台灣,年齡18以上、20未滿的青少年處境卻不是如此。依照《刑法》,滿18歲即是完全責任能力人,但在《民法》中,這個年紀的青少年卻依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被視作「未成年」。從此,「權責不符」,青少年空有責任,卻不被認可相應的行為能力。

台大學生會表示,台大的學生組成裡,大學部至少有將近一半的同學都是18以上、20未滿,在校園的日常生活,也牽涉到許多受限於《民法》行為能力限制的活動,例如抽宿舍時需要的戶籍謄本,未滿20歲需要法定代理人委託書或法定代理人自申請;在外讀書需要戶頭來領每個月的生活費,未滿20歲開戶也需要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加上身分證正本,甚至在申請助學貸款時,也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學生會指出,上述的日常麻煩,也都在反覆提醒著國家對青年自主權的否定,不論是行政或金融體系,都沒有未滿20歲的青少年為自己做決定的空間。而「成年」與「成長」是脫不了關係的,沒有人到了某個特定年齡就能忽然擁有完整的自我管理、決策判斷與公共參與能力,這一切必須在實作中學習。社會制度能否支持、提供青少年實踐的空間與機會?或是更重要、也更根本的,我們的社會制度是否肯認,青少年有能力為自己做決定或是實踐公共參與?《民法》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制下修,即是這肯認的一步。

學生會認為,除了投票權外,也該下修《民法》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制,將日常與經濟的決定權還給青少年,順著時代與世界的潮流,一步步讓「青少年」能被視作完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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