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文化國小,發生小學生遭割頸致死的駭人事件,致引發校園安全的疑慮。而面對這類凶殘的隨機犯罪行為,到底該如何防止,勢必是治安的首要任務。
隨機殺人,雖無特定的動機,但關於犯罪對象與地點的選擇卻未必隨機,尤其行為人若只為極度壓抑的情緒找尋發洩出口,生理上處於弱勢的學童就易成為其目標。而小學上課時間,即約從早上七點到下午四點,因教職員皆在校,自有較多的人力戒護,較不會有校園安全之顧慮。只是於此時間以外,小學可能對外開放,若有學生留校,維安工作就落在校警及留守的老師身上,則在人力監控不足且校園已成公共空間下,就使原本該是快樂學習的地方,隨時有陷入高度被害風險的情境。
為了避免如此的情況產生,除了必須加強學童預防被害的相關知識與應變措施外,或許可從加高校園圍牆或增設阻絕物,並大量裝設監視系統及嚴格管控課餘後進出校園之人員,甚至是警察的密集巡邏著手。只是此等的作法,就算為國家財力所能負擔,卻使小學與部隊無異致與教育目的相違,亦讓學校與社區產生隔絕與緊張關係,且就算將校園建立起銅牆鐵壁,是否真能抑制隨機、無差別殺人者的犯罪之心,實也是個疑問。也因此,校園安全的維護,絕不能看成是學校本身及警察的事,而是必須與社區為協力,甚且在當地居民要非學生家長,即是校友的可能性高,就更易組成課外時間的校安維護志工團隊。這不僅讓學校與社區產生緊密結合,更讓居民對孩童的關心付之於實際行動。此外,校園的維安做的再好,也只是治標,如何即時找出與消弭潛在的犯罪因子,實才為治本之道。如果從隨機殺人者,多具有精神病史來看,對於重大精神病患者,就有持續追蹤之必要。
依據現行的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1項,家屬對患有精神疾病之家人,應協助就醫,且依第19條第1項,經精神醫生診斷為嚴重精神疾患者,須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由家屬一人擔任保護人,來為後續的處理。又依據第32條第1項,警察與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精神病患者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者,亦應通知主管機關處置。因此,我國對嚴重精神疾患者的察知,乃採取多元通報系統,甚至賦予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患者進行強制鑑定,並為最長六十日的強制住院的處分權限,以期達成儘早治療的預防效果。
惟此套預警系統卻存有一先天障礙,即在普遍視就診精神科為畏途,甚至害怕被標籤下,具有嚴重精神疾患者,勢必難於就醫,致使通報系統無從啟動。又即便為就醫,但關於嚴重精神疾病的判定,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竟規定須呈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不僅含糊,更與精神醫學專業脫節,致難為具體個案的判斷基準。
如鄭捷或此次的隨機殺人者,平常雖少與外界接觸且又喜好暴力電玩,但於宅文化當道的現今,此等行並不顯得特別奇怪,家屬即便查覺有異,也僅認為是性格孤僻,致不會與精神病疾,甚至是反社會人格劃上等號。則在起其不可能就醫的情況下,暴力因子就因此被隱藏,一旦爆發即會釀成難以挽回的慘劇。
在這次不幸事件發生後,各界要求儘速處決凶手的聲浪高漲,只是在涉及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就算被告不上訴,也一定得打到最高法院,甚而針對自首與否、有否精神障礙等因素,致得以免於一死的態勢下,民眾對速審速決的正義渴望,也肯定會落空,更何況,就算判一百個死刑,也挽不回逝去的生命。也因此,如何強化現有的社會心理輔導機制,並改進現行對重大精神病患者的發覺與追蹤治療體系,恐才是防止悲劇再度發生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