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名眾議員今(24)日正式提案,要求美國在台協會處長(Director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須具大使級別,必須通過參議院的任命確認程序,身份等同於「無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美國之音報導,「台灣使節法」(Taiwan Envoy Act)由眾議院台灣連線(Congressional Taiwan Caucus)創始成員、共和黨籍眾議員夏波(Steve Chabot, R-OH)與民主黨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亞太小組委員會主席薛曼(Brad Sherman, D-CA)共同提出,美國總統必須在參議院的諮詢和同意下,任命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
對此法案,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會長郭正光表示,目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由國務卿任命,缺乏國會的監督與制衡,但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美國派駐台灣「事實上大使」(de facto Ambassador),台裔美國人希望看到AIT處長的任命經過參議院的同意,原因在於國會有權通過這種同意程序來監督美台關係。
美國在台協會是美國與中國建交後,美國國務院依據《台灣關係法》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台北辦事處實質處理相當於美國大使館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