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不了解司法的錯綜複雜,更不明白什麼叫採用證據要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能矛盾,否則是違法。只要看到媒體報導,不合己意就高喊恐龍法官烏龍判決。難怪近年來不少法官掛冠求去退休當律師。
現在立法院審議的國民法官制,說好聽一點,讓人民参與審判,使判決貼近國民感情。說難聽一點,只是讓駡名,由恐龍法官變成魯肉腳國民法官。
歴年來總統喜歡搞司法改革,結果是一籌莫展,至今沒有人成功過。問題出在,每個總統認為在任內成功才算政績,前朝失敗後自己搞一套不同的,以示認真。不去了解司法問題出在哪裡,就像疾病不知病因亂投醫,不死才怪。
台灣法律人專業的不足
台灣的法律人就是單純法律人,不像美國,常是唸完別科系後才唸法律,何況,美國法官有的是選舉出來,不是靠考試錄用。台灣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已經無法處理複雜具有專業的案件,例如,醫療糾紛、工程糾紛、專利、電腦犯罪、營業秘密等高度專業案件。因此,欠什麼補什麼,才能補法律人專業的不足,專家參審曾經被討論過,可惜有違憲疑慮而胎死腹中。
國民法官表面要讓判決貼近國民感情,但有法律專業的人,已經被駡恐龍判決,這些毫無法律專業,也沒有補法官不足的其他專業,抽中籤的可能剛學校畢業,也可能三姑六婆,更可能橫跨黑白兩道,也可能退休或無業閒閒。有勇氣敢去當販毒、貪污及殺人重罪的國民法官,照國人的習性,有可能是具有正義感,為司法效命的高手嗎?會去當國民法官的素質,讓人想到就害怕,這就是癥結所在。欠缺心理學及社會學研究,貿然推出國民法官制,是否變成魯肉腳判決,正是司法隱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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