頼揆要將農田水利會改為公務機構,其理由主要是水利會選舉買票,黑金介入,地方派系把持,水利會財產成為地方派系把持的資源。
當然內心沒有説的是:「水利會是國民黨地方派系控制的資源,改為公務機構後,可以徹底瓦解國民黨的地方黑金派系。」
另一個不敢説的理由是:「每一次缺水時,要將農業用水調撥供工業用水,有農田水利會存在還真的很忙煩。」
要改革買票及地方黑金派系,當然是要支持的。
但問題是:
一、是否違憲?
政府把水利會的人民團體資格消滅,剝奪農民會員的會員權利,直接將水利會改為公務機構,水利會財產(由農民無償提供)形同被政府沒收,歸政府所有;恐怕這是一個赤裸裸涉及違憲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權及財產權的問題。
二、大政府?或小政府?
農田水利會改為公務機構,這不祇是違憲的問題,更涉及到底我們是要大政府或是小政府的問題。
大政府要高稅賦來支持,所以一般民間可以做得,政府就開放給民間來做。如果民間團體早已經在做的服務,也沒有特別失能的問題時,政府實在沒有必要自己來經營。
尤其是農田水利會主要是作農田灌溉用水的提供,服務及經營管理的特性為主,反而公權力行使的特色很少。許多水利會幾乎有百年的歷史,各地因為山川平原地理環境的不同,不同的歷史背景,但民間受灌溉的農民自己形成自治管理的組織,絶大部分都已超過半世紀甚至百年的時光。農業灌溉系統是古老的專業,各地的農田水利會也各有特色,如果水利會的服務已達滿足農民會員的服務需求,那麼政府有必要將人民團體性質的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收歸政府所有的必要嗎?收歸政府管理會比較好嗎?其實也是令人懷疑的!
改為政府機構,政府増加的員工至少數千人,也可能上萬人!有此必要嗎?
三、如何防止選舉買票?及財務透明化?避免貪贖?
賴揆此次改革的主旨在於避免買票黑金及地方派系保持水利會資源,財務不透明及貪贖黑數;要預防這些事,其實不是祇有將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乙途,也有其他方法,例如:
(一)將目前水利會的選舉,有關賄選防害選舉的行為種類及刑度,均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的規定,提高其處罰的刑度,以達到威嚇的效果。
(二)政府補助各水利會的補助款或委託款,以及水利會不動產的出售處分,均應由政府的主計及審計單位確實查核。不動產出售處分的財源祇能供作農田水利及農業之用途。
(三)政府應派代表出席水利會的會務委員會議,以透明化監督水利會的財務。
四、農業用水將面臨易被無節制調撥移作工業用水:
過去水庫除了民生用水最優先外,主要是以供給農業用水為主。近年來農業發展漸居弱勢,工業發展用水需求大增,常要向農田水利會調撥用水供工業使用(例如石化業、煉鋼廠、半導體、TFT-LCD等高耗水產業)之需。由於農田水利會站在農民本位立場要求廠商必需提供農業休耕的損害補償,造成政府協調調撥農業用水發展經濟的困擾。但從水權開發分配的前後順序,工業用水調撥農業用水,水利會代表農民要求工業合理的補償是正確的。如果水利會取消後,勢必缺乏專業的農民團體替農民的水權把關。政府機關很容易就在工業用水壓力下,逐步不知不覺中將原屬於農業的水權範圍直接供給工業大戶使用。
所以缺乏農田水利會替農民專業的把關,將來農業用水的水權概念將逐漸消失,而被直接移作工業用水。這將是對台灣農業產生深遠的影響及傷害。
五、水利會公務機關化,農民所受的服務品質將面臨退化危機!
水利會人民團體地位被取消,改為公務機關後,農民會員的會員權利也一併被取消。不但取消會長選舉改為官派,也廢掉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由於有定期選舉,會長及會務委員會重視農民的權益及服務,也相對會督促水利會員工有較好的服務;改為公務機關後,因為不必受選舉的壓力,對農民的服務也會發生質變,跟直轄市區長改為官派一樣,官員的態度顯著的官僚化,服務的熱忱及積極度都顯著下降。
六、解散水利會、財產歸公,必需會員投票(類似公民投票)決定,不是政府片面法律規定,就可決定:
公法人不是祇有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縣市、直轄市、省是公法人,農田水利會就是一種特定事項的公法人。國外也有河川流域的自治法人,也是一種不同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特定事項自治公法人。
不過水利會不同於地方自治團體,在於地方自治團體公權力特性強,有強制力、課稅權、處罰權。但水利會則主要是公共資源水資源的維護、保管及分配,幾乎沒有公權力的執行,這是兩者很大的差異。
而且公法人也不是機關,機關是公法人的執行機構,不是公法人。公法人是由公法人的成員選出代表人形成決策機構,再由決策機構制定政策法規交執行機關去執行。
地方自治公法人的整併一般需要會員以公民投票形式決定,通常不會祇有議會通過就算決定。例如日本大阪市一年多前公民投票決定將大阪市地方自治取消併入大阪府成為大阪都,並比照東京都的特區改為數個特區自治,也是以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公投結果失敗,市長橋下轍宣布下台。所以未來嘉義縣、嘉義市要合併,新竹縣市合併,甚至北北基合併,也應該要走公民投票的方式,不能由議會片面決定。
要取消農田水利會的法人資格,其實就是水利會解散,水利會財產充公(國家或地方政府),這兩者都應該要農田水利會會員依照公民投票的原則,投票同意後才可以解散,財產才可以充公,而不是政府片面自己立法就可以決定的。
七、結語:民主倒退?違憲破壞法治?
將跟農業發展息息相關的農田水利灌溉服務,這種特殊的地方農田水利專業服務,民間水利會本來已經超過半世紀以上,做得好好的,現在為了拔樁,公然違憲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及財產權,把人民團體改為機構,犧牲了人民團體農民自治的精神,而交由執政黨人事獨攬。結果是消滅了國民黨的某些地方派系,但也相對的產生新的執政黨的派系。但政黨會輪替,也許有一天又有新的政黨輪替,為了政黨一時的利益,而犧牲的是民主的價值及農民的用水權益,坦白講這不僅是開民主倒車,也是對會員農民權利的剝奪,也是嚴重的違憲及破壞法治精神!
(本文原載蘇煥智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