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從抗議兔肉火鍋 反思台灣公民意識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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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抗議兔肉火鍋 反思台灣公民意識成熟度

  2014-12-3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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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並沒有禁賣兔肉,而且兔子在台灣也是普遍商業販售使用的動物,不只食用合法,許多醫學院、大藥廠的科學往往也都需要依靠兔子做為實驗動物。(網路資料)
現行法令並沒有禁賣兔肉,而且兔子在台灣也是普遍商業販售使用的動物,不只食用合法,許多醫學院、大藥廠的科學往往也都需要依靠兔子做為實驗動物。(網路資料)

據報載,台北市西華飯店於本月初推出兔肉冬令進補料理,卻引發部分養兔飼主與愛兔人士不滿,並透過愛兔協會在社群網站上發起抵制活動,甚至引來農委會畜牧處表示,兔肉料理並沒有違法,但應該考量民眾觀感,致使飯店最後在媒體與輿論的壓力下將兔肉料理下架不再販售。

綜觀此事件之發展,從抵制網友們的撻伐聲討聲中,筆者認為恰恰可以反映出台灣雖然號稱已是一個多元文化並尊重差異的民主自由社會,卻往往理盲民粹,實際的生活實踐上卻往往仍總是憑藉多數優勢的眾聲喧嘩,遂行排除他者、貶抑歧異之實,只知要大家尊重多數的權力,卻往往忽略對少數的尊重,往往只看到主流的自由與感受,卻忘卻非主流也不見得就沒有正當性與合理性,忽略了民主多元的價值正是在為社會保留每一種可能的發展空間與機會,反而變成不容許異見的一言堂。

首先,就法律層面探討,現行法令並沒有禁賣兔肉,而且兔子在台灣也是普遍商業販售使用的動物,不只食用合法,許多醫學院、大藥廠的科學實驗能夠完成,為醫學貢獻新知,往往也都需要依靠兔子做為實驗動物的大量犧牲,所以只要不是非法捕捉野兔或使用保育類兔種,其實就法律上毫無可責之處,既是如此,則法理保護下之行為在憲政主義國家中即有無上之正當性,何容他人干涉!而幾十年來台灣民主化進程一路爭取的其實不過就是要以穩定的法治取代多變的人治,難道愛兔人士認為自己的私德規範應高於法理?

其次,或有人會認為法律不過是風俗道德與社會共識的最低底線,不違反不見得就應該被社會所接受,因為不違法的事(一如婚前性行為或婚前感情劈腿)也不見得就不會對社會造成傷害。那麼就讓我們來看看抗議兔肉火鍋人士們所提出的不應吃兔肉觀點,看看是不是禁得起考驗,看看不吃兔肉是否對社會比較好?

一、兔子是可愛的寵物,吃兔肉太殘忍:就此點來看,兔子的可愛與可作為生活夥伴與人類一起生活都無疑義,但可愛不可愛基本上不應成為一個物種是否該成為食物的評斷標準,因為這恰恰反應出人類自以為主宰地球的無知與狂妄,人類喜歡就加以保護,長相不討人類喜歡就隨之自生自滅,而不是尊重該物種在生態圈平衡的地位與角色,只因人類看得順眼才保護,對兔子來說其實不是尊重,不過只是將其視為是人類喜惡下的禁孿而已。更何況如果可愛的就不能吃,醜的才該被吃,難道有人可以否認豬鴨牛羊雞也都有可愛的一面嗎?更何況從文化比較的角度來看,在歐洲兔肉也是傳統料理之一,相關新聞討論更有許多網友提到澳洲很多超市也都有賣兔肉,無所謂西方文明世界就不吃可愛動物之說。

二、人類有很多肉可以吃,不需要再多吃一種兔子:討論到人類食物來源的正當性之前,有一個前提無法忽略,所有動物的生存都是以犧牲其他生物的生命為代價的基礎上持續循環,所以站在公利(不管地球的、人類的、社會的、國家的)的角度來思想人類應當吃何種食物應當考量的是:1.吃甚麼對人體是有益的?2.吃甚麼對環境生態與資源永續的影響最小?3.如何在以最人道的狀況底下獲得食物?如果從此思路來分析,兔子反而是一種不錯的選擇,農委會過去推廣兔養殖業所發布的宣導文稿,就曾推崇兔肉的優點如下:兔肉的優勢源自於兔子屬齧齒類,繁殖力極強,飼養週期又短,加上其耗糧換肉率相當高,幾乎是吃多少糧食就可以產生多少肉,在食用肉類中只輸給魚類,一隻母兔年產兔肉相當母體的20倍以上,而一頭母牛產肉僅相當於它母體的1倍,一隻母羊年產肉也才相當它母體的1.5倍,一頭好的母豬年產肉可相當於其體重的10—13倍。從這點來看,吃牛羊豬等紅肉其實才是耗糧製造地球暖化的元凶,吃兔肉反倒是經濟效率而又環保的選項。當然,筆者引述過去農委會的文稿並不是意味著經濟與效率考量就有無上的正當性,而是最起碼這是一種論述,一種告訴我們吃兔肉究竟理性上或邏輯上好或不好的理由,從社會發展或糧食戰略的意義上去思辨食物來源的意義,而不只是一種多數暴力、隨情緒好惡、單純只看可愛與否的盲目激動。

事件發展的結局,是西華飯店黯然將兔肉料理下架停售,我們看到了多數網友憑藉著自己對兔子的喜愛就以強大的民意壓力在臉書串聯,試圖憑藉多數民意作為正當性阻卻一門合法又不見得不合理、不合情的的生意,卻不見以社會公利為出發點的論述,忽略了少數仍有其應獲尊重的獨立空間,少數不見得就代表錯誤,互相尊重、相互理解、以群體利益導向與公平正義原則思考,才是民主與自由的基礎。但若從此次事件來觀察,民主與自由精神在台灣的生活化實踐與思維深化,恐怕還有很大的空間等待我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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