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2016年立委選舉,登記參選區域、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以及不分區及僑選立委4種選舉中,扣除在第8屆立法院中占有立委席次的5個政黨(國民黨、民進黨、台聯、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還有其他23個小黨派出候選人爭取進入國會,區域和不分區立委的登記人數都高過前2屆。這種政黨百花齊放的榮景,固然充分展現我國政黨自由現況,惟根據內政部網站上揭露的備案政黨名冊,截自今年3月14日統計,我國政黨數已高達296個,制訂政黨法刻不容緩。
政黨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亦為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有鑑於此,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均有若干保障與限制之規範。我國從1989年修正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專章以來,人民投入政治活動日益活絡,然而因政黨有別於一般政治團體,其成立目的本在於爭取選舉勝利、和平取得政權,人民團體法勉強將政黨納入,將政黨與一般人民團體等同視之而予以低度規範,這是非常時期政治考量下的特殊立法,不僅矮化政黨地位,也忽略政黨的特殊性,加上其他法律有關政黨之規定又過於零散不全,多有闕漏,我國迄今仍缺乏一套完備的專法有效規範包括政黨組織、內部運作、政治獻金、財務公開、公費補助政黨競選費用等重要事項,難以符合我國解嚴後民主社會發展以及政黨政治發展之需求。長年來由於法令疏漏加上低度規範,終究釀成內政部政黨名冊296個備查政黨的弔詭現象。
回顧歷史,早在1978年2月下旬,立法委員康寧祥在立法院院會中曾以「實施民主憲政,促進社會福利」為題,向行政院提出4點質詢,其中首要便是倡議「制定政黨法,透過政治制度允許具有競爭地位的政黨存在」 。接著從1993年開始,立法院即出現許多由在野黨立委擬具之政黨法草案,但迄上屆立法院休會前,政黨法立法的願望仍然無法實現。換句話說,2016年政黨政治氣象雖煥然一新,但規範政黨的法令仍是上個世紀末解嚴前後的陳舊產物。此一政黨法立法延宕缺憾,也是台灣政黨政治難以步上常軌的另一重要病因。從而政黨法能否順利通過,已是本屆立法院表現績效的重要指標性。立委席次首次單獨過半的民進黨,更是直接背負了這個無可推卸的重責。
附帶一提,黨產是台灣民主之癌,為徹底解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問題,解決歷史遺留包袱,打造政黨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我們亟需黨產條例這個標靶特效藥。至於政黨法立法,則是希望建立未來長遠的政黨法制。政黨法與黨產處理條例兩者間乃配套立法,兩者關係猶如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缺一不可。惟本屆立法院會期,行政院迄今卻只將政黨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遲不提送配套的黨產條例草案,甚至悄悄移除法務部網頁上黨產條例草案內容,令人浩嘆。如此馬政府、如此張內閣,我們已毫無丁點期待。